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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出台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 最高可获300万资金奖励

1月19日,洛阳市政府发布《洛阳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激励办法》。洛阳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可获政府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办法》指出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名录,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对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此外,洛阳市级财政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50%~60%(不含)的给予30元/㎡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40元/㎡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全文如下:
 
洛阳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和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8〕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装配式建筑建造项目。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下同)供地面积中,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用地,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
 
第四条 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名录,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级财政积极拓展奖励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引导装配式建筑发展,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致力于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满足《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1/T222-2019)等相关技术要求。申报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体系,运营管理良好,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级财政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50%—60%(不含)的给予30元/㎡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40元/㎡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网站上发布装配式建筑项目征集公告,奖励资金原则上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新申报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一次集中审核。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预评价,达到预评价要求并在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由市财政拨付项目奖励资金的50%,项目完工并达到设计要求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发展奖励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审计、稽查和监督执纪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项目建设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单位,在政策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商品住宅的个人,在贷款额度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推荐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进入产业集聚区,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的装配式墙体材料产品部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该部品部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设计方案在联合审核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幢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所采用的装配结构体系、装配率等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意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装配式建筑(幢号)及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明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推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奖项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可享受加分奖励。
 
第十九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在满足“七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施工作业。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中,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方便通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除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外,将对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故意套取奖励资金的;
 
2.申报单位不按项目设计实施和不履行装配式建筑承诺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报送建造过程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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