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深建设〔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动住房和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抢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以实际行动践行“先行示范”,铸造“深圳建造”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项规划》中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合计;公共建筑在合计计容建筑面积时,应包括《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除公寓式办公建筑(商务公寓)以外的所有公共建筑类型。
二、对于《专项规划》和《通知》中各年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因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公共利益需办理变更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按首次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执行,由区规划自然、城市更新部门核实项目相关文件批复或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等材料后,将项目情况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住房建设局按季度汇总报送市住房建设局。
其他均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最新日期执行,各区可根据本辖区自身情况提高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三、《专项规划》中的下列新建建筑,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评分要求:
(一)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二)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非独立成栋的配套宿舍;
(三)除住院部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四)除教学、办公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五)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六)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四、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按照《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执行;高中学校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中学校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86号)执行。
五、《专项规划》中的厂房、研发用房参照《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中的公共建筑进行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
六、对于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体建筑,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可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
七、对《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中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评分的部分条款作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之日前已通过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并将相关评审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信息系统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九、请各区加强对本辖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和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结合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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