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哪些项目该实施装配式建筑?东莞将划定实施范围。8月6日记者从东莞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局就《关于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2020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起,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让和划拨的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新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中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建设单位应遵照项目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按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开展项目预评价并组织实施。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模数化、标准化研究,选择适合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可实施性。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做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要求的新建建筑类型。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项目需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建筑单体,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之后准备相关论证资料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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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小型建筑物 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做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要求的新建建筑类型。
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幼儿园,单体建筑4层以下的裙楼,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居住建筑类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工业建筑类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公共建筑类项目中,除住院部、宿舍楼之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除办公楼、宿舍楼之外的教育类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其他交通场站、市政、园林、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民用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关于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7〕103号),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末以前,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起,在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和城市更新的地块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财政投资民用建筑项目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让和划拨的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新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中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遵照项目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按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开展项目预评价并组织实施。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模数化、标准化研究,选择适合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可实施性。
三、项目中以下新建建筑,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做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要求。
(一)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幼儿园,单体建筑4层以下的裙楼,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居住建筑类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三)工业建筑类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公共建筑类项目中,除住院部、宿舍楼之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除办公楼、宿舍楼之外的教育类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五)其他交通场站、市政、园林、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民用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项目需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建筑单体,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之后准备相关论证资料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
五、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抽查,从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之日前未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应依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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