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为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属性的目标,工信部决定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
《通知》表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改革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标准向工程建设规范改革,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属性的目标,经研究,决定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具体更名工作部署如下:
2016年和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已按新的特征名下达。2015年及以前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在编项目(包括已报就且未发布的项目,以下简称“在编标准项目”),其特征名应进行统一变更,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
还未行文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批的在编标准项目,由各主编单位自行变更标准特征名及相应内容,不需请示同意。对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批的在编标准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报批审核时直接变更,各主编单位结合报批审核意见一并进行修改。
在全文强制性标准即规范发布前,在编标准项目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控制。各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委会和强条委应从设定强制的必要性、目的性、科学合理性以及准确性、可执行性等方面,对拟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把关,各主编单位也应按上述要求镇重提出需强制执行的条文,并提供相应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