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公布了首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名单,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市位列其中。为进一步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用地,生产制造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项目用地优先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在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包头市相继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推动装配式建筑进一步向前发展。
近些年,包头市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良性发展,先后出台《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装配式建筑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落实办法》等,建立了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并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发展装配式建筑,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全力打造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集群。包头市在2016年已有9个国家级、地区级工业园区和9个产业园区,涵盖了钢铁、电力、装备制造等五大产业支柱,钢铁年产能超2000万吨。当年8月,为打造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集群,包头市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中国二冶集团等共同签订了《包头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合作框架协议》,以期促进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比例提高、产业效率提升、科技含量提升。按规划,该市2025年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要达到40%以上。
二、不断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包头市积极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不仅要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还要求集中建设的新农村住宅小区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也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同时鼓励社会、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另外还努力拓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范围,在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造。
三、建立装配式建筑同步推进、协调机制。2019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包头市位列其中。该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办公室督办一组尹飞表示:“包头市‘无废城市’建设始终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其中在‘住’这方面的体现,就是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在具体措施上,包头市持续推动建筑业向绿色化、装配化、信息化转型发展,已建立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绿色建筑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机制。
四、全面推行住宅全装修。近年来,为提升居民住房品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节能建筑,包头市全面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在土地供应环节,将住宅全装修、装配式建筑、绿色节能建筑和智能化小区等相关要求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在办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时,对采用住宅全装修、装配式建筑、智能化小区以及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住宅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税收、信贷、争先创优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均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落实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包头市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切实落实对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激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提交装配式建筑申请审核资料。
第三条 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依据《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请项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条 经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市住建局科教科组织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和相关单位、部门对项目建筑单位提交的装配式建筑申请资料,依据《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确认后,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装配式建筑履约监管协议书》及承诺函,并填写《包头市装配式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第六条 市住建局审批科依据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意见表》、《项目装配式建筑履约监管协议书》、申请文件及《包头市装配式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出免收意见,并确定免收金额。
第七条 财审科汇集上述审批资料后,对减免金额进行审核。
第八条 科室审核完成后,由各业务科室分管局领导及局长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审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享受免收配套费政策,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如未达到装配式建筑履约监管要求,按《项目装配式建筑履约监管协议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8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自行废止。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实施地价支持政策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实施装配式建筑,在地价政策方面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予以支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价确定
按照企业负担一部分、配套费减免一部分、地价支持一部分的总体思路,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商业和住宅项目,其装配式建筑分摊的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在评估正常市场地价的基础上下浮8%。
二、批后监管
项目建成后,由市住建局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实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比约定减少的,由市住建局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市自然资源局,并督促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按减少的建筑规模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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