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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近日,青岛市出台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政策支持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其中提到,到2023年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比要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
 
《通知》提到,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也就是说,到2023年,青岛市当年新开工的民用建设项目中,将有一半是装配式建筑,这一比例走在了全国前列。”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通知》明确,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包括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此外,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还给予政策优惠,例如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与此同时,对优秀装配式建筑还将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作为全省首个采取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城市,近年来青岛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从设计、生产到施工安装,青岛早已实现装配式建筑产业全链条的打通。
 
相关报道:《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据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消息,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发挥更大激活力和增动力,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第三条:“(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以上法规为《若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1条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政策引导。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二是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三是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对优秀装配式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且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本市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二、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装配式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或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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