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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黑龙江省将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地为鼓励推进地区。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
 
积极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
 
鼓励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支持政策。其中,商品房预售优惠,装配式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税费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符合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信用评价加分。对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各地住建部门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加分。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人口密集区域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村镇房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扩大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评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资金奖励500万元,对评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资金奖励100万元。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加快推广我省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条。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建筑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二)区域发展目标。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地为鼓励推进地区。
 
1.重点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
 
2.积极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
 
3.鼓励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二、支持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奖励。各市(地)人民政府对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并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容积率奖励。各市(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
 
(三)商品房预售优惠。装配式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招投标简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非政府投资或企业自投自建的装配式建筑,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五)保证金减半。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装配式建筑相关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资质晋升支持。房屋建筑工程采取直发包的,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钢结构专项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承接上一等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对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内企业,在资质等级提升上给予合理支持。
 
(七)税费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符合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环保政策支持。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鼓励各地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施工企业予以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减免政策。
 
(九)科技推广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应用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十)金融扶持优先。支持装配式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
 
(十一)信用评价加分。对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各地住建部门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加分。
 
(十二)评奖评优推荐。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鲁班奖、华厦奖、广厦奖等国家级奖项;在龙江杯、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省级奖项评选中,加大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分分值。
 
三、推进措施
 
(一)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人口密集区域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村镇房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扩大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
 
(二)强化用地保障。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立项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确定具体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等。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鼓励推进地区每年在招拍挂土地中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5%、15%、5%的用地,明确出让条件为采用装配建造方式,并将实行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写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于在土地出让(划拨)条件、工程规划许可等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提供装配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文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件的连接方式等内容,鼓励按照设计选型标准进行标准化设计,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严格落实相关指标。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健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加强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质量管控,加强施工安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安全管控,留存全过程质量追溯资料,推进工程项目装配化、标准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装配式建筑部分验收与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应同步进行。
 
(四)提升产能规模。各地要加快培育本土或引进外省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引导当地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评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资金奖励500万元,对评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资金奖励100万元。
 
(五)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开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地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壮大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搭建企业互助合作平台。
 
请各市(地)政府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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