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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更加科学合理的抓好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 2022年,达到35%以上(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年达到45%以上; 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一)自2022年起,市中心城区(濮水路以东,106国道以西,中南重载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二)自2022年起,市城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以东,219省道以西,中南重载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1.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及批准建设的专业房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宾馆、商场、办公综合楼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工程;
 
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地场、商场、桥梁等大跨度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
 
(四)各县(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自2022年起,不低于25%;自2023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2025年达到50%以上。具体把控标准可参照濮阳市标准执行。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一)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二)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
 
1.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3.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因特殊性能、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确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根据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函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五、政策支持
 
(一)严格管控。在装配式建筑新开工建设项目报建手续中,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函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各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落到实处。
 
(二)用地保障。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
 
(三)财政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对于大型装配式建筑企业在濮建设生产基地的,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相关政策。在濮注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企业。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建筑装配率在50%以上的(含50%),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四)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收帐款、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购房人,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成品商品住宅的,在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房价核定贷款比例和不高于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比例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五)行业引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招标支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政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七)评优评先奖励。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八)交通保障。交通、公安和辖区政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给予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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