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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濮阳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资金奖补范围:市辖各县(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奖补资金预算及申报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核,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开展项目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资金使用管理。申报项目应依法办理开工和竣工手续,新建项目指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
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清单、项目开工、竣工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体装配率复核表、部品件采购合同和投资主体等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确定为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基金的奖补。
 
第四章  奖补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评定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市级财政给予50元/平方米奖补,单一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目的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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