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工作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1〕6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20〕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就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依据《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芜市建〔2020〕103号)文件要求且达标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
二、适用内容
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申请扣除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的,应在提交规划方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及《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申请表》(附件1),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实施。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认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经过审图机构依据《芜湖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芜市建函〔2020〕103号)和《芜湖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2)审查确认的装配率、容积率设计文件后,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中承诺达到的装配率指标和申请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预制外墙设计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规划方案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后,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手续。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日
芜湖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20〕56号)文件规定,为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优惠政策,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外墙预制部分”定义
“外墙预制部分”是指预制混凝土的外围护墙(PC构件)。
二.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1)当外墙预制部分无门窗等洞口时,按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2)当外墙预制部分有门窗等洞口时,应进行折算,折算系数为预制混凝土部分所占立面的面积比。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凸窗,其窗台墙、窗台挑板及其围护墙是预制构件时,按窗台墙建筑面积计算。
(4)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单体单独计算,且每栋不超过其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3%。
(5)该计算方法适用范围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