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晋市政办函〔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科字〔2021〕6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4号)和《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为以下两类∶一是所有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是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项目。至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成为我市主要建造方式之一,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工作措施
1.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基建计划,针对不同土地和工程性质的特点,拟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目录明细,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装配式建筑项目目录。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土地供应中,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同时要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将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并按住建部门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执行。
3.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对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进行专篇说明,并对装配率进行预评价。
4.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中注明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对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查。
5.财政部门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档案,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工程开工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在各阶段得到有效落实。
7.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中拟预售单幢楼盘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当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基础施工完成至正负零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落实推进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任务。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应实现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互通与共享,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鼓励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工作流程,并按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平面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和接受度,充分调动设计单位和装配式建筑企业积极性,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新需求、新技术、新业态,建立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营造全社会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照年度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制定计划、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大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力度。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具(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月进行考评通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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