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办法
为更好地使用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相关文件精神,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政府印发了《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办法》。
该文件指出,对认定为“烟台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平方米奖励30元,奖励上限为30万元;对获得“烟台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住建、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确定的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创新成果奖励30万元;国家住建、科技、工信等相关部委确定的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创新成果奖励50万元。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烟蓬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烟台市蓬莱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使用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我区荣获“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所获得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用途及奖励标准:
(一)鼓励我区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模式施工,对认定为“烟台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平方米奖励30元,奖励上限为30万元。
(二)积极培育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获得“烟台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鼓励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自主创新,独立研发装配式建筑相关产品、技术,按照所获成果最高等次给予资金奖励。省级住建、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确定的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创新成果奖励30万元;国家住建、科技、工信等相关部委确定的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创新成果奖励50万元。
(四)已获得烟台市以上装配式建筑资金奖补的工程、产业基地、创新成果等,不再享受此项资金奖励。
(五)制定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规划所需经费,从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评审文书、奖励证书等证明资料,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二)区住建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通过后,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向申请单位划拨奖补资金。
第七条 相关企业、项目等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奖补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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