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
日前,芜湖市住建局、市公管局等18家单位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细则》,一方面,芜湖市将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另一方面,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支持骨干建筑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同时,对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并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各类招标投标保证金担保费用。
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纳入统计“一套表”建筑业企业,对其开拓省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给予奖励;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
芜湖市还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以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总造价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市建〔2021〕35号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公管局、自规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局、税务局、城管局、重点处,人行各县支行:
《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
2021年7月27日
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一)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取得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分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依申请赋予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鼓励市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与国资国企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可依申请赋予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外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2项及以上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或1项及以上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至我市的,全资子公司可依申请赋予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依申请赋予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项。对近3年纳税(建筑业)累计超过45万元、取得相应资质1年以上、无失信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电子审批申请取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升级。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可依申请赋予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对投资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依申请赋予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加快发展和壮大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三)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等工程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四)对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信用标得分与信用等级挂钩,多家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得分相同时,以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推荐。
(五)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公路交通、水利水电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信用分取联合体成员中的信用较高分值计算。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七)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工程项目,推进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
(市公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县市区国有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构配件生产厂家设立施工企业,拉长产业链。(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园艺绿化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一批古建筑、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具有传统特色及具有国内领先施工工艺技术的专业企业。(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四送一服”联系包保重点企业范围,收集、梳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解决。(市住建局负责)
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进来
(十二)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双招双引”政策,着力引进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具有综合(特级)或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认可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对引进综合(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甲级(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且5年内持续在我市经营的,落户地应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予以支持。(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凡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获得上述奖补的企业5年内转出芜湖市的,全额退回奖补资金。(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
(十四)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市外地区,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市商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纳入统计“一套表”建筑业企业,对其开拓省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2年。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5∶5分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十六)进一步加大靠前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创建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活动符合“三重一创”政策标准的,依规予以奖励。
(十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市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项保证金外,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缓解资金周转急需,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市银保监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机制,提高银企融资对接效率,推动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为链上企业尤其是中小建筑业提供更高效、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大力引进股权融资,优化债权融资,鼓励规模实力条件满足的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造全国行业内知名企业。(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二十四)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二十五)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
(二十六)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二十七)鼓励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科技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建设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各类保证金担保费用。(市住建局、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公租房申请取得时给予“绿色通道”、降低租金等激励措施,创新“信易租”产品。(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支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建筑业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建筑业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获得市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1分、2分信用加分。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适当减少监督抽查频次。(市住建局负责)
十一、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三十一)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总造价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对建设单位给予建筑市场信用加分。政府投资工程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带头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并积极组织争创优质工程。(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处、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款结算
(三十三)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收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收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要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市住建局、市公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建筑人才队伍
(三十六)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人才教育支出,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鼓励培训机构开展技术工人培训工作,积极宣传技能培训政策,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建设培训基地,培育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协助企业申报技工培训资质。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竞赛表现优异的企业及个人给予企业信用评分、奖金、树立先进典型榜样、推荐申报各类劳动奖项等奖励。(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四十)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线性工程类项目(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公路水运交通、管线安装等)所占用土地有土地手续的,可以使用土地权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代替用地批准手续,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合并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实施并联办理。水利基建或参照基建程序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开工。(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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