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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推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提高装配建筑设计水平、项目可操作性与建设运营品质,我局定于2021年*月*日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或省级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资料、实施方案在设计阶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
 
二、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请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三、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的标准进行预评价。
 
四、预评价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预评价结果、专家组意见书、装配式设计文件等提交至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项目装配式合规性及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出让条件实施面积及装配率的相关要求”。
 
五、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及相关资料日常管理由我局建筑节能与科技信息科负责。建筑节能与科技信息科牵头组织行业内专家对各申报的装配式建筑进行预评价工作(详见附件),并逐步组建湛江市装配式建筑评审专家库,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储备与监管水平。
 
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相关内容:关于《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点要求,我局针对《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推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目标任务与工作要求,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明确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标准与实施流程,提高装配建筑设计水平、项目可操作性与建设运营品质。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3基本规定——3.0.2.1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二)广东省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
 
“3基本规定——3.0.2.1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三)粤府办〔2017〕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项目监管。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湛府规〔2018〕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工作(二)健全制度标准。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计量方法。”
 
“四、组织保障(二)明确工作职责。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工作。”
 
三、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启动《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意见,收到回复意见5条;经修改后形成《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1.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新建民用与市政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对象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2.所要解决主要问题
 
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前,项目预评价工作的实施流程与认定标准。
 
3.建立的主要制度
 
(1)申请受理。申报单位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全部资料,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包括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项目立项等文件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实施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还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确认并发放受理回执。
 
(2)专家评审。受理回执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出具预评价意见。完成项目评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预评价意见书,并及时在局网站对外公开。
 
参考文件:
 
①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工作指南(2021年)的通知
 
②东建节能〔2020〕3号 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③济建节科字〔2020〕6号 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④惠市住建函〔2021〕26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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