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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彭山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彭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2年,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竞争力带动力明显增强,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和建造方式推进效果显著。全区培育3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年产值超过15亿元的建筑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企业达到2家,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以上,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75亿元以上。
 
到2025年,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亿元以上。
 
到2035年,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市前茅,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建筑业增加值对全区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大力推广钢结构、PC结构、竹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将建筑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装配率达到30%以上。到2022年,在彭山区打造装配式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推广运用绿色建筑。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在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出让条件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竹钢等本地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推动绿色建筑高标准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均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严禁招标人以不合理、不必要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除桥梁、隧道、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异地远程评标。鼓励入彭的建筑企业与本地注册企业合作,采取专业分包、联合体投标等方式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加快工程建设方式改革。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和节约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可根据咨询服务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咨询单位给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五)健全完善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国务院和省上要求,企业可以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按项目合同额和信用评级缴纳。建设单位应确保优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全面实施用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
 
(六)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创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新型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七)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领域安全管控,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对获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结算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八)加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九)大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支持我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在资质升级、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引导建筑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机场、海绵城市、“城市双修”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全领域综合发展,支持骨干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市内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建设。鼓励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内外优势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力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十)加快培育产业工人队伍。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高层次毕业生,并享受区委、区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系列优惠政策。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充分发挥市内高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领域“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对外开拓发展。建立全区建筑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彭山区建筑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支持和统筹协调服务。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参与国外的国际产能合作、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展现彭山建筑品牌形象。对在省外、国外业绩突出和取得奖项的企业,在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120个工作日内,并力争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强化政策支持激励。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获得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对开拓省外国外建筑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十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政府牵头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企业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区属国有担保公司要为重点建筑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人行彭山支行、银监分局彭山监管办〕
 
(十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税制改革及减税降费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建筑企业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联系单位: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联系电话:028-37621310
 
电子邮箱:1837096370@qq.com
 
2021年8月4日
 
彭山区推进建筑业发展激励政策
 
为抢抓眉山市被四川省住建厅列为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市的机遇,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税收入库在彭山辖区内的建筑企业。
 
一、鼓励企业提标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下奖励(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与支持我区优秀建筑企业积极参与PPP、EPC等创新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支持优秀建筑企业积极争取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支持本区企业拓展区外、市外、省外市场,每年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对外拓展前2名的建筑企业,当年区外建筑业产值每增加0.5亿元且依法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区政府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积极入统。对入统当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新入统企业,且依法纳税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且依法纳税,产值净增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引导企业依法纳税。全年纳税总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按区级留存部分的10%进行奖励。2021年起,锁定区级留存部分基数,按当年新增区级留存部分的20%进行奖励。
 
五、鼓励区外建筑企业落户本地。采取总部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在彭注册,企业入彭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从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30%和20%给予补贴,三年后产值净增和税收贡献按区内企业标准进行奖励。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六、鼓励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通过新成立、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对其使用管理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符合资质条件下可由其自行承担施工任务。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对预制装配率超过35%和40%的建设工程,按照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4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补贴。
 
七、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相关奖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因环保问题受行政处罚的;因偷税漏税被处罚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八、政策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政府负责。
 
九、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激励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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