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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茂名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联席会议[20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8〕2 号)、《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茂名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的通知》(茂住建〔2019〕42 号)(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茂南区、电白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滨海新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 万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不少于 20%计容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 万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不少于10%计容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单体居住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政府投资(含 PPP)的新建居住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2 万平方米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商业、酒店、办公、教育、医疗卫生等)及政府投资(含PPP 项目)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2 万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厂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未尽事宜按《专项规划》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专项规划》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大中型初步设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让地块的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新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中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将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
 
财政部门应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概算、预算审查时,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定额。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的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职责。
 
三、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分期实施时应同步实施装配式建筑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遵照项目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按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开展项目预评价并组织实施。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合理选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免模装配一体化混凝土结构及装配式钢结构等适宜的技术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可实施性。
 
五、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设计之后准备相关论证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专家技术论证后,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抽查,从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七、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
 
八、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第一次会议纪要》,从 2021年 10月起,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完成装配式建筑的任务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推进工作滞后的,市住建局将发出提醒函,或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提醒相关负责人。
 
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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