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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建文〔2021〕191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和《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1/T22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精神,规范郑州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和《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1/T22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
 
第三条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项目评价,项目评价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 预评价对象为已完成方案设计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评价对象为纳入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的项目。
 
第七条 装配率的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预评价
 
1.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书;
 
2.装配率计算书;
 
3.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和盖章的总平面图;
 
6.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
 
(二)项目评价
 
1.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申报书;
 
2.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及设计变更文件(包括装配率计算书、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3.部品部件的相关资料:
 
(1)供货(采购)合同
 
(2)产品合格证书
 
(3)检验检测报告
 
(4)构件详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5)相关过程影像资料
 
(6)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预评价程序
 
(一)完成装配式部分相关设计的项目,向市节能装配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节能装配中心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预评价;
 
(三)完成预评价的项目纳入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评价程序
 
(一)在项目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配完成前15日内向市节能装配中心提出评价申请;
 
(二)在项目装修和设备管线完成后告知市节能装配中心;
 
(三)干式工法、管线分离、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等隐蔽施工,需提前告知市节能装配中心进行过程监督;
 
(四)由建设单位发起,市节能装配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勘查做出评价,给出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由规划、建筑、结构与设备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7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应为单数。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建筑颁发装配式建筑标牌。
 
第四章 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对应的装配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项、要求及分值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1/T222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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