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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1〕122号
 
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我市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各专业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企业为依托的市场构架。
 
(二)设立资质升级奖。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规模市场的,建设、财政、税务、人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台州建筑业,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沟通。
 
(二)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探索建立企业金融信用体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三)加大“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推动境外放款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境外放款力度,境内母公司法人与境外子公司法人之间境外款发生资金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转入母公司营业外收入,满足企业境外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保函基金,施工企业到境外承接施工业务的,鼓励商业银行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函或者担保。
 
(四)设立境外市场开拓奖。建筑业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予以奖励10万元。有资格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五)避免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双重征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鼓励企业提高地方贡献率
 
(一)设立地方贡献奖。我市建筑业企业当年在企业注册地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回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地政府可以视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强队伍建设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准予部分可在以后纳税额度结转扣除。其中60%的职工教育费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或引进注册建造师和高级人才。对培养或者引进前3年均不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注册、现已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签约5年以上并经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每名5000元奖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予以每名5000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新购的机器和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与高腐蚀状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二)设立科技创新奖。建筑业企业成立并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获与建设行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每项0.8万元;对制订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作为参编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浙江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0万元。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六、鼓励企业扎根、回归台州
 
积极创造优惠条件,使得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扎根台州和台州市外建筑业队伍回归台州,当地政府应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总部办公基地,其所需土地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企业的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仓储、租赁、维修中心等所需土地,视同工业用地;企业的科技研发中心所需土地,应纳入教育科研用地。
 
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一)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国有投资或国有参与投资的市内公共建筑工程,应当列入创优计划,其他项目鼓励列入创优计划。
 
(二)实行优质优价制度,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1%、0.5%(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级别计)。
 
八、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联系及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管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审查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挂钩机制。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在国有投资项目中鼓励优先考虑行业信用评价优良,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市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企业。切实规范本地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对擅自提高资质等级和建造师等级要求或以高等级质量奖项作为限制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对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AAA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后,直接列入台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邀请本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承包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对于同时符合《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和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中进行发包。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如邀请本市施工承包企业参与投标,且由本市施工承包企业承包施工的、或直接发包给本市施工承包企业的,可以视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给予奖励,作为企业的技改投入。
 
(三)为建筑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凡具备注册条件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新成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在2年内缴足。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浮动机制,对行业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调低保函额度,对行业信用评价差的企业,保函额度适当提高。提倡工程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审计和结算进度。加强和规范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促进税负公平。
 
(五)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核定全市建筑业企业实际盈利水平,制定全市统一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扶持新办建筑业企业,对新办建筑业企业的前三年,可以视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逐年给予奖励。
 
九、附则
 
(一)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州市扶持建筑业专项资金,每年为450万元,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人民政府按市、区两级财政比例承担,同时列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本意见有关奖励只针对注册地在台州市区的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可参照实行。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奖励办法,且每年提出具体奖励数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发放。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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