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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阜建管函〔2021〕3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阜合现代产业园规划建设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
 
“颍州杯”奖是我市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评选工作,现将重新制定的《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以下简称“颍州杯”奖)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1〕4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颍州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颍州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颍州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颍州杯”奖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颍州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获奖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获奖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申报参评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项目,从获“颍州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颍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  申报“颍州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申报“颍州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九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颍州杯”奖要求,社会反响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颍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水利、交通等其他工程应执行相应行业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申报工程(水利工程除外)应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水利工程应为近三年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的工程。
 
(四)申报工程原则上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颍州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四)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扬尘、市场行为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颍州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施工总承包(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
 
对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标段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颍州杯”奖申报程序:
 
(一)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属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照“颍州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签署明确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推荐申报。
 
(二)提交审核材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属地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的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按时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跨区域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颍州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资格审查。
 
(二)现场复查。“颍州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从市级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或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的意见、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所有项目复查结束后形成复查报告或相应的复查记录表,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颍州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颍州杯”奖项目提名名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议。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颍州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重新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颍州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颍州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对通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颍州杯”奖获奖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颍州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市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颍州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黄山杯”奖。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颍州杯”奖工程,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颍州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 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颍州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颍州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阜建管〔201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申报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三)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15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8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六)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调低到5000平方米以上);
 
(八)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24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
 
(二)日供水2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三)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四)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五)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三、园林工程
 
(一)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二)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交通工程
 
1.单跨60米以上或单座桥长3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2.投资3000万元以上互通公交(隧道)工程;
 
3.1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二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4.农村公路5公里以上且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
 
5.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
 
五、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
 
六、其它具有创新示范、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中型标准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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