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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一2035)》印发

关于印发《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一2035)》的通知
 
泰建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功能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实砚“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编制了《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一2035)》,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一2035)》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一、规划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以及《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据《山东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JD14-049-2019的相关要求,结合泰安市现有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发展基础,借鉴先进经验,特编制《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将空间落实和规划要求紧密结合,合理制定规划目标以及技术路线,明确规划分区及指标控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有序推进泰安市绿色建筑工作健康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全面提升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为准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努力建成产业高地、生态绿地、文旅胜地、康养福地、科创名地的新时代现代化强市的发展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全力统筹推进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协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规划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推动泰安市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全面发展。加大政府引导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发展引擎,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推广绿色金融,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建筑品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落实绿色、低碳、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探索可持续的绿色建筑发展道路,在加强规划设计的适应性、开发性和社会参与性的同时,坚持规划设计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绿色建筑规划编制的有效性必须立足在正确处理现状与未来、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近期可行、远期合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等战略目标相协调、相衔接,统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要求,根据泰安市实际划定重点规划区域,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四)着眼长远,科技创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工作的推进要与城市的建设需求、环境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根据规划年限和范围,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总体与局部的关系,要经得起城市长远发展的考验。坚持科技引领,不断开拓新思路。积极开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技术,推动创新成果,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规划期限近期为2021年~2025年。远期至2035年。
 
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的法定内容要求,结合泰安市发展实际情况,本次规划分为泰安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层面规划范围为泰安市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7762平方公里,根据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在满足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对标已发布规划的先进城市,确定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目标。
 
中心城区层面规划范围为《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确定的泰安市中心城区(东至科技中路、明堂路、京沪铁路、汶河西岸,北至环山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和104国道,南至天颐湖北岸、徂徕山大街),面积为207.7平方公里。根据泰安市控制项详细规划分区划分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为规划目标的制定提供可分解基础。
 
本规划对规划范围界定、中心城区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划分及相关规划目标确定等依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
 
五、规划分区
 
(一)管理分区划分
 
根据泰安市中心城区行政管理格局,结合泰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的划分范围将泰安市中心城区划分为3个管理分区,管理分区划分如下表所示
 
 
(二)中心城区控制单元划分
 
结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泰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泰安市中心城区各管理分区划分为多个控制单元。其中,泰山管理分区11个控制单元,岱岳旅经管理分区12个控制单元,高新管理分区7个控制单元。合计30个控制单元。如下表所示
 
 
(三)中心城区重点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划分
 
在控制单元发展潜力评价基础上将泰安市中心城区控制单元进一步分为重点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共确定12个重点控制单元和18个一般控制单元,其中重点控制单元集合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更高的指标要求。下表为中心城区各管理分区绿色建筑重点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区划表。
 
 
六、规划内容
 
高质量发展绿色建筑
 
(一)规划目标
 
立足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在满足国家和省市上位规划和政策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对标国内先进城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水平,合理提出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总体目标。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城市,将绿色理念全面融入绿色建筑发展中,实现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努力建成产业高地、生态绿地、文旅胜地、康养福地、科创名地的新时代现代化强市。
 
确定“一个核心、四点带动、全面提升”的规划目标。“一个核心”指泰安市中心城区作为绿色建筑发展核心区;“四点带动”指将加大肥城市、新泰市、宁阳县、东平县城区绿色建筑发展力度,以示范带动全市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发展的建设目标;“全面提升”指通过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发展转型实现人居环境品质综合提升。
 
近期(2021~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以上要求。同时全面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水平。泰安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40%,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15%,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2%。
 
其中,中心城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以上要求,按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50%,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20%,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3%。
 
远期(2026~2035年):按一星级以上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60%,按二星级以上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30%,按三星级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8%。
 
(二)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2021~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以上要求。同时全面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水平。泰安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40%,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15%,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2%。
 
其中,中心城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以上要求,按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50%,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20%,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面积比例不少于3%。
 
为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中绿色建筑星级提出强制性要求:
 
以下内容适用于中心城区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科研、文化、教育和医疗类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科研、文化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办公、体育、商业、酒店、交通运输类公共建筑:全部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其中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建筑全部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非政府投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办公、体育、商业、酒店、交通运输公共建筑全部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全部执行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要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居住建筑、国有企业投资且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全面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
求。
 
以下内容适用于中心城区外其它功能区、县城城区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非政府投资且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科研、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和交通运输类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全部执行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居住建筑、国有企业投资且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全面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在总体目标指引下,根据控制单元的发展潜力评价,结合管理分区的功能定位、绿色建筑发展基础和开发建设规模,将规划目标合理分解至各管理分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以上要求,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规划目标分解如下表所示。
 
 
为有效促进绿色建筑规划目标落地,依据重点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划分,将泰安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不同控制单元。汇总整理后确定中心城区各区重点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新增绿色建筑星级规划目标如下表所示。
 
 
(三)规划实施要点
 
1、建立严格的建设全过程监管体制。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运行等各环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不按绿色建筑标准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等级要求设计建设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技术研发。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相关标准制定、高星级绿色建筑等示范以及绿色建筑的宣传和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
 
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
 
(一)总体目标
 
立足泰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在满足国家和山东省上位规划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和《泰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等文件中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自身定位,对标国内先进城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并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合理提出泰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总体目标。
 
近期(2021~2025年)规划目标:到2025年泰安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5%,县城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装配率不低于50%;
 
远期(2026~2035年)规划目标:到2035年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全市城镇范围内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装配率不低于60%。
 
(二)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期内重点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的装配式建筑,合理制定各管理分区的装配式建筑规划目标。将装配式建筑打造成为泰安市主要建设模式之一,科学推动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装配率。
 
泰安市中心城区、功能区以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城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泰安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5%,县城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装配率不低于50%;市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2%,并按2%逐年递增,到2025年达到40%以上,装配率不低于50%。鼓励城区、功能区以外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
 
为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泰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0-2022)》等文件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应用提出强制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面承诺在第二期开发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一次性满足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市域内新建校舍(含学校、幼儿园)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推广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医院、商业、办公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小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功能区范围内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预制叠合楼板、楼梯、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阳台等预制构件。
 
规划期间(2021~2025年),各管理分区装配式建筑规划目标分解如下
 
 
(三)规划实施要点
 
1、强化项目审批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出让公告,连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并公告,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附件纳入出让合同。对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改建(扩)项目,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条件,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批准后实施。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明确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项目立项部门要按照推进目标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在施工图审查时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全装修等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同时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推进目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受理设计方案时应对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时,对项目落实推进目标情况予以审查。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扶持资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程等,落实相应资金奖励和扶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程等,落实相应资金奖励和扶持。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扶持资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对上年度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业开发项目,购买预制构配件产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当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时,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宜采用BIM技术。
 
试点示范超低能耗建筑
 
(一)总体目标
 
立足泰安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现状,在满足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规定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9~2022年)》等文件中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自身定位,对标国内先进城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规划水平,泰安的的超低能耗建筑主要在绿色建筑重点单元内实施,合理提出泰安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总体目标。
 
近期(2021~2025年),泰安市将以试点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面积累计达到25万平方米。
 
其中,中心城区将累计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建设20万平方米。
 
远期(2026~2035年),泰安市将全面加快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力度,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面积累计达到60万平方米。
 
(二)近期建设规划
 
在《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目标指引下,泰安的的超低能耗建筑主要在绿色建筑重点单元内实施,泰安市将以试点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面积累计达到25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将累计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建设20万平方米。
 
将中心城区超低能耗建筑规划目标进行分解,分解目标与各管理分区建设规模合理对接。各管理分区超低能耗建筑规划目标分解表如下
 
 
(三)规划实施要点
 
1、市政府出台《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相关实施措施,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2、严格项目审批、审查、备案和监管。对未按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和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做好超低能耗建筑全过程监管,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落实到位。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对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要求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2)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竣工后经专家评定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总体目标
 
立足泰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水平,在满足国家和山东省上位规划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十四五”末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9~2022年)》等文件中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的自身定位,合理提出泰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总体目标。
 
近期(2021~2025年),将全面推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完成2005年前建成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万平方米。完成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实现公共建筑能耗检测全覆盖。
 
其中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0万平方米.
 
远期(2026~2035年),泰安市将进一步完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作,实现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日常化、智慧化管理。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所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实施年度定期能源审计;累计完成2010年前建成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
 
其中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万平方米。
 
(二)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2020~2025年),将全面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成2005年前建成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万平方米。完成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实现公共建筑能耗检测全覆盖。
 
 
其中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0万平方米。
 
(三)规划实施要点
 
1、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1)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方案。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试行)》,在全面摸排老旧小区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确定拟改造项目及时序,因地制宜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商定具体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及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等。
 
(2)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既定老旧小改造方案,依法依规组织工程设计、财政评审、工程招标和施工。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协同开展小区内以及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联动改造。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对区域内的老旧小区进行联动改造。
 
(3)扩宽融资渠道,创新财政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对纳入省项目库且承担全国老旧小区改造试点或“4+N”融资试点任务的项目,择优争取省级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整合民政、城市建设和管理、文化、卫生、商务、体育等方面涉及老旧小区的相关资金,统筹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2、大力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建立节能率信息服务及披露机制。充分整合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数据信息,构建面向政府、市场、业主、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公共建筑节能率信息服务平台。
 
(2)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指标,划分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合理区间,将能耗超过限额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积极探索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管理制度,实行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
 
(3)完善技术管理服务体系。综合考虑泰安市气候特点、经济条件、不同类型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及用能特点,完善优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
 
(4)建立信息共享与金融合作机制。建立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定期向金融机构等主公开拟近期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信息、改造计划、实施企业信息等。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融资支持。
 
科学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一)总体目标
 
立足泰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水平,在满足国家和山东省上位规划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大型办公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9~2022年)》等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的自身定位,对标国内先进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水平,合理提出泰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体目标。
 
近期(2021~2025年),泰安市将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比例达到100%(不具备或不适宜应用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替代);浅层地热能(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20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应用面积累计达到80万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时应用可再生能源。
 
远期(2026~2035年),泰安市将保持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单体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比例达到100%(不具备或不适宜应用的,需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替代);浅层地热能(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300万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以上,既有建筑改造同步实施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比例达到100%(不具备或不适宜应用的,需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替代)。
 
(二)近期建设规划
 
泰安市将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普及工作,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比例达到100%(不具备或不适宜应用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替代);浅层地热能(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20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应用面积累计达到80万平方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时应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控制性指标要求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鼓励大型办公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和光伏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和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工程,应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可选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替代。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三)规划实施要点
 
1、严格项目审批、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热泵系统等)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列为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内容。
 
2、完善政策扶持。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3、加大推广力度。实施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保证可再生能源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应用比例。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
 
高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城镇
 
(一)总体目标
 
立足泰安市绿色生态城区、城镇建设发展水平,在满足国家和山东省上位规划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城乡一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修订版中的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发展方向,合理确定泰安市绿色生态城区、镇区发展总体目标。
 
近期(2021~2025年),泰安市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1处——泰安市东部新城,创建5处绿色生态示范城镇。
 
远期(2026~2035年),泰安市将整合政策资源,打造具有引领作用的绿色城市示范,城镇新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
 
(二)近期建设规划
 
泰安市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建泰安市东部新城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创建5处绿色生态示范城镇。
 
绿色生态城区、城镇建设规划指标见下表。
 




 
(三)规划实施要点
 
1、强化政策支持扶持力度。
 
加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措施,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保障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建设政策的执行力度。完善财政、金融、信贷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措施。
 
2、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各类媒体、博览会、公益广告、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大力宣传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创建成效,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的绿色节能意识,创造有利于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的氛围和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泰安市绿色建筑发展领导机构,将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直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充实到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绿色建筑发展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确保本规划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完善市场监管
 
规范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管理流程,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监管体制,实施建筑绿色节能材料、设备产品的生产许可、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目录的更新,落实认定制度,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节能产品进场的抽检,杜绝劣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三)加强金融支持
 
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支持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纳入高质量绿色发展项目库,针对绿色建筑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四)强化绩效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划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工作的落实和创建成效开展年度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绿色建筑建设成效评价,并形成年度报告。
 
(五)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创建行动成效,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有效发挥示范工程的辐射效益,促进绿色理念的推广,推动绿色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建设的社会氛围。
 
八、专项规划术语和解释
 
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根据现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包括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和木结构装配式。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超低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通过被动式技术手段,采用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好的围护结构,运用高效新风热回收技术,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更舒适室内环境的建筑。
 
全装修: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民用建筑:本规范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管理分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管理的基本管理单元。
 
控制单元:根据所属目标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指标要求的基本管理单元。
 
刚性控制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针对管理分区或控制单元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弹性引导指标:为引导某些技术发展方向,针对管理分区或控制单元提出的建议达到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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