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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装配式建筑、超低耗能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装配式建筑、超低耗能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建行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9〕2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2〕7号)的精神,现将《南阳市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6日            
 
南阳市装配式建筑、超低耗能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精神,推进南阳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执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9〕2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奖励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绩效优先、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提出年度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的总体安排,按规定组织验收、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定工作,并函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金拨付相关文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会同市县(区)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所覆盖、辐射和管理范围内县区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主要支持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
 
第八条 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住建筑和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3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对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绿色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同时享受省市财政叠加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资金补助,累计奖补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一条 2023年以后,对通过评价的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享受省财政的有关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基地申报工作,储备年度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负全责。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重点承诺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按批复方案实施项目。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现状,以及能耗、
 
水耗和资源利用情况;实施项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项目基本情况。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时序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在项目主体完工后组织申报,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传统超低能耗建筑在项目竣工后组织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申请文件,审核下达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省市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
 
(三)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预算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政府可参照市奖补政策研究制定本地财政奖补政策,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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