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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科规〔2022〕2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4日          
 
甘肃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复核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审查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2/T3064,工业建筑采用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141或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DB62/T3185。
 
第七条 省住建厅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建立市(州)级绿色建筑专家库,或从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甘肃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上述材料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或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审推荐至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复核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专家审查,以保证绿色建筑审查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甘肃省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甘肃省编号28,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2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8-2-P-2022-1。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
 
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申报单位注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标识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能通过系统进行认定的特殊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申报单位应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公共建筑,可通过与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实时上报运行指标。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标准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省住建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从专家库中清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需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科〔2015〕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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