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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吉安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吉市建字〔2022〕84号
 
井开区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陵新区工程建设局、吉安高新国土建设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吉安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21〕15号)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现印发《吉安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7日               
 
吉安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
 
1.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 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21〕15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指导我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点。
 
1.2 本要点适用于吉安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1.3 本要点所称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要点中所指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完成的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1.4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指导。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5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加强生产和施工过程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1.6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部品部件装配、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
 
1.7 装配式建筑工程吊装应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吊具及吊索规格应经验算并确定。安装前,应复核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操作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的有关规定。安装过程的临时支撑和拉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1.8 参建各方应围绕装配式建筑对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开展定期培训;推动预制构件生产、装配化施工、质量检测、BIM 应用等装配式建筑专项能力培训。
 
2.质量安全责任
 
2.1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1.1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鼓励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照合同对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1.2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审批和报建的各项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3 装配式建筑工程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构件。
 
2.1.4 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装配率改变或使用功能相关的重大变更时,必须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并报住建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由设计单位针对项目装配式特点进行交底,并形成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2.1.6 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预制构件进场质量验收内容及表格详见附录 A,包括《质量证明文件及标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构件性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外观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预埋件、预留孔洞、预留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1.7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各类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内容及表格详见附录 B,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内容及表格详见附录 C。
 
2.1.8 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1.9 对暂无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结构技术体系,如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对该工程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2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2.1 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
 
2.2.2 鼓励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一体化。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水电、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2.2.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应考虑构件生产、运输以及装配式施工的要求。
 
2.2.4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构件部位、构件种类、构件之间和构件与主体现浇之间的构造做法的安全可靠性等,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时,提出深化设计要求,明确部品部件结构性能检测要求。
 
2.2.5 当工程设计单位与深化设计单位不一致时,工程设计单位应核实深化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并出具确认意见书。未经工程设计单位核实审查通过的严禁进行构件生产加工。
 
2.2.6 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向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介绍项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装配难点、安全防控要点等,并结合设计图纸情况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建议。
 
2.2.7 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混凝土浇筑、构件支撑等安全隐患因素,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并提出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的措施。
 
2.2.8 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协助解决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环节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对涉及结构安全、装配率改变或使用功能相关的重大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告知建设单位将修改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2.2.9 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规定参与质量验收,参加首批构件产品、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构件试拼装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2.3.1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3.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抗震设计、结构构件深化设计、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设计变更等。
 
2.3.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暂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落实了项目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
 
2.4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4.1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编制相关安全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强化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
 
2.4.2 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方案应包括构件堆放、场内驳运道路施工和吊装机械选型及相关平面布置,构件安装施工流程及测量,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外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质量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措施等。
 
2.4.3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以下两种情况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一是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二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2.4.4 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2.4.5 吊装指挥、司索、吊车司机、钢构件焊接等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岗位证书。装配式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吊装前应对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吊装的部品部件及拟安装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2.4.6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2.4.7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验收,部品部件的预埋件、预留钢筋和洞口坐标偏差以及安全性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不得使用。
 
2.4.8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下列关键工序应进行样板施工:
 
(1)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位的构件固定安装、灌浆连接和密封处理;
 
(2)构件连接节点的模板安装、钢筋连接和混凝土浇筑;
 
(3)现浇结构中预埋的定位连接钢筋;
 
(4)构件的接缝处理;
 
2.4.9 装配式钢结构施工的下列关键工序应进行样板施工:
 
(1)钢梁、钢柱及网架结构的安装与校正,包括钢柱与基础的地脚螺栓连接施工、梁柱节点的焊接或螺栓连接施工及螺栓的紧固施工;
 
(2)柱底板垫块安装及二次灌浆施工;
 
(3)钢结构除锈与涂装施工;
 
(4)钢结构应分单元按工艺流程进行分单元安装以形成单元刚度。形成单元刚度后并经调校合格后应立即对立柱柱脚进行固定联接,立柱固定后方可进行单元整体的安装。钢结构安装时应注意配合设备安装,最后形成总体安装联接。
 
(5)对重要受力部位或重要结构部位应进行应力应变及变形监测。
 
2.4.10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构件施工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会同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构件标识、身份识别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外观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
 
(2)构件安装、钢结构吊装、机电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各项施工方案执行。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对构件连接灌浆作业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构件安装过程的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留有影像资料。
 
2.4.11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施首批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对后续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构件质量状况,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2.4.12 施工单位应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分包单位应服从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共同落实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2.4.13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观看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警示教育片、实操技能视频等,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4.14 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2.5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5.1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派驻监理到生产工厂驻场监督。
 
2.5.2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相关技术标准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2.5.3 监理单位应审核构件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2.5.4 监理单位应对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2.5.5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要求派驻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驻厂监造。构件生产前,对构件用混凝土原材料、钢筋、连接件及各类预埋件、吊件、保温材料、面砖和石材、门窗框等材料与部件进行进厂检查和见证送检;
 
(2)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编制驻场监理评估报告;
 
(3)监理单位除对首批构件驻厂监造外,对进场未做结构性能检验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构件,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及现场实际对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驻厂或延伸监理,并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中载明;
 
(4)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2.5.6 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及相关原材料与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情况;
 
(3)对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并需留存影像资料;对外围护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4)现场监理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5)对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
 
2.5.7 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2.6 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6.1 构件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管理体系及制度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不具备试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6.2 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检测验收、堆放及运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6.3 构件生产前,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构件施工安装前,应就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装注意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6.4 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测制度,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混凝土强度、连接件、构件性能等的检验。
 
2.6.5 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构件标识制度。应在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化标识,标识不全的不得出厂。基于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设计、生产、施工和维护管理的构件,宜采用身份识别码的标识方法。出厂的构件应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构件出厂前质量检验报告。
 
2.6.6 构件生产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作为出厂合格证的附件提供给施工单位,生产制作过程按相关规定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2.6.7 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构件的成品保护、吊装运输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构件吊装施工。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抗倾覆措施。
 
2.6.8 构件生产单位应参加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试拼装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对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
 
2.6.9 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监理工作。
 
2.7 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7.1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现行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7.2 构件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等有关要求。
 
2.7.3 对涉及装配式结构安全的重要受力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测。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进行论证。
 
2.7.4 对无检测标准的装配式结构体系及连接方式,其检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对有结构体系交叉的,应分别按不同结构体系进行检测。
 
2.7.5 对后浇混凝土或灌注浆体的强度检验,应以在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检测。
 
2.7.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检测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主要检测内容应按附录 D、附录 E 的规定参照执行。
 
3.过程管控要点
 
3.1 构件存放
 
3.1.1 应根据构件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堆放方式并规定堆放层数,同时构件之间应设置可靠的垫块。
 
3.1.2 应合理设置垫块支点位置,确保构件存放稳定,支点宜与起吊点位置一致。
 
3.1.3 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3.1.4 构件不得与其他建筑材料、设备混合堆放,防止搬运时相互影响造成伤害事故。
 
3.1.5 应确保预制墙板、带门窗墙板存放架体坚固。
 
3.2 构件吊装
 
3.2.1 构件堆放区内用定型化防护栏杆围成一圈作为吊装区域,场外设置警示标牌,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2.2 对吊装作业工人进行书面交底,严禁吊装人员以非工作原因在吊装区域内逗留、玩耍、休息等。
 
3.2.3 应根据构件的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
 
3.2.4 吊点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应保证吊具连接可靠,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
 
3.2.5 应先将构件提升 300mm 后,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吊运过程应保持稳定,不得偏斜、摇摆和扭转,严禁吊装构件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3.2.6 吊运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待构件降落至放置位置高度 1m 以内,安装人员方可靠近,将构件就位或焊接稳固后方可摘钩。
 
3.2.7 在高空中应通过缆风绳改变构件方向,严禁在高空中直接用手扶构件。
 
3.2.8 吊装大型构件、薄壁构件或形状复杂的构件时,应使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类吊具。
 
3.2.9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对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支架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3.2.10 采用流动(移动)吊装的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严禁采用改装的车辆进行吊装作业。
 
3.3 高空作业与临边防护
 
3.3.1 在临边搭设定型化工具式防护栏杆或安装外挂脚手架。
 
3.3.2 安装外墙板使用梯子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防坠器。
 
3.3.3 除了对工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外,还应设置生命绳与防坠安全平网。
 
3.3.4 构件吊装就位或焊接牢靠后,工人到构件顶部摘钩,应尽可能使用移动式升降平台开展摘钩作业,如果使用梯子等工具进行登高摘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对梯子进行监护。
 
3.4 临时支撑
 
3.4.1 在使用门式支架作为临时支撑时,由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审,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
 
3.4.2 对进场的工具式临时支架要进行验收。
 
3.4.3 在首次使用支架时,还应进行试压操作,确认支架的承重能力,排除安全隐患。
 
3.4.4 当构件连接接头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体系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3.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3.5.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3.5.2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进行临时用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
 
3.5.3 在各级配电箱位置处应设置灭火器。
 
4.监督管理
 
4.1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
 
4.2 监督机构应在项目办理监督手续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单位按省住建厅赣建质[2018]3 号文件要求分别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3 监督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起重吊装、安全防护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论证程序及执行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及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监理旁站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4.5 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编制质量监督方案、监督计划和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2)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构件生产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3)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原材料与构配件等的质量控制资料;
 
(4)抽查承重构件、连接部位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情况。
 
4.6 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除监督 4.5 条工作内容外,应重点抽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程序、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情况,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7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4.8 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 171号)的规定。装配式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装配式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原材料、预制构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
 
(3)预制构件和部品的安装施工记录。
 
(4)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测报告。
 
(5)装配式结构质量验收记录及现场管理记录。
 
(6)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7)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9)与装配式施工工艺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10)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专项施工方案。
 
(12)装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其中: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及表格详见附录 F,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及表格详见附录 G。
 
4.9 当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立即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当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4.10 各级监督机构发现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立即依据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十个一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一案双查”并推送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5.附 则
 
5.1 装配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
 
5.2 对于后续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安全管理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本要点中未提及的或与其相冲突的,执行新规范文件有关条款。
 
5.3 本要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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