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扶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酒泉市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措施》),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指出,酒泉市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整合建筑市场资源,组建酒泉建工集团、新能源建筑安装公司等骨干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100强,或外地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当年完成产值2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50万元。注册地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新升级为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酒泉市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支持指导建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对注册地在酒泉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奖(飞天奖、飞天金奖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推动消纳库存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对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予以补助。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刚性住房消费信贷需求。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驻酒金融机构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纾困成效纳入“市长金融奖”评价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续贷业务,向持有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执行。
推行“评定分离”制度,优化评标方法,对在增加我市建筑业产值、税收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的建筑企业,受到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重点考察选择。
激励政策涉及奖励的,除明确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奖励资金外,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符合同一奖项各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民团体,驻酒有关单位:
《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1246”总体发展思路和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扶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整合建筑市场资源,组建酒泉建工集团、新能源建筑安装公司等骨干企业。支持企业总部建设,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100强,或外地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当年完成产值2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50万元。帮助指导企业以建筑工程为基础,培育市政公用、新能源电力工程等高等级资质。注册地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新升级为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升级为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入统,年度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支持本市建筑企业积极承揽市外工程,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片区综合开发类等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激励企业争先创优。支持指导建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对注册地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奖(飞天奖、飞天金奖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通报表扬优秀企业。每年开展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优秀企业评选,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建筑业龙头企业、5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优秀企业、3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优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四、加快消纳库存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对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予以补助。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刚性住房消费信贷需求。鼓励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供需平衡,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持续稳定经营,增强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巩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成果,统筹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激发购房人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驻酒金融机构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纾困成效纳入“市长金融奖”评价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续贷业务,向持有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年度受到市政府通报表扬的优秀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六、强化专业人才培育。通过人才引进、培训教育等方式 ,加强住建行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市住建行业人才层次提升。加强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监测、中介服务等方面人才队伍引进培养,提升专业化水平。支持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企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按照规定予以补助支持。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按照《酒泉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强化建筑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建筑工匠”评选,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作业化管理,引导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推行“评定分离”制度,优化评标方法,对于在增加我市建筑业产值、税收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受到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重点考察选择。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有效缩短结算周期。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和受到通报表扬的优秀企业,一年内不进行资质核查,行业主管部门“非必要不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八、改善优化营商环境。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酒泉市激励工业和信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房地产企业享受《酒泉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验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精简审批事项,施工许可除6项必要件外,其他并联事项全部容缺办理;压缩审批时间,全面加快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效率,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即收即办。加大招商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酒泉或资质分立至我市的,按“一企一策”进行帮扶,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
激励政策涉及到奖励的,除明确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奖励资金外,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符合同一奖项各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