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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22〕26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政公署2022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喀什地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为加快推进喀什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5年全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面推动《关于绿色金融支持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等要求在喀什地区落实落地。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推广领域。政府投资的城镇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100%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喀什经济开发区、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划定区域,并明确在此界限范围内的新建项目100%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支持划定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合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
 
(二)布局产业基地。综合考虑区域位置、交通、原材料供应、成品输出等多方面因素,依托现有园区工业基础,引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龙头企业,通过政府积极引导本地国有、民营企业参股联合推进等方式,科学合理布局,加快建设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基地,通过产业集聚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三)完善评价标准。新建装配式建筑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装配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逐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评价专家库,规范评价流程,把好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关。
(四)应用信息技术。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特别是在设计、生产和施工阶段的应用,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结构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形成数据资源,为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控追溯提供信息化支撑,推进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科学管理。
 
(五)推进一体装修。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同步设计、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六)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及检测难点或问题。全面推进“设计—生产—施工—销售—管理—服务”全产业链建设,打造一批以BIM为核心的装配式建设工程设计、生产、施工龙头企业。
 
(七)完善监管机制。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抽查和检测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时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下发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在装配式建筑标准编制、规划编制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保障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等经费。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文件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享受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支持政策。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相关主材、配件材料造价信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落实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面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示范项目,享受建筑市场信用加分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有关奖项评选。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信息化工业化融合,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加快超限运输审批和“三超”证件办理。
 
(八)科技部门。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九)税务部门。对取得装配式建筑认证的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条件的,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带额度上限、且不超过房屋总价80%的情况下,最高可上浮20%并优先放贷。
 
(十一)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关于绿色金融支持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
 
(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严格执行规划条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装配式建筑列入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细化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要求,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条款,全面推进喀什地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项目报建、图纸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落实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要求。
 
(三)加快转型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布局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钢构厂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成立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厂,同时加大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工人培养等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装配式施工提供技术支持,实现设计研发(技术中心)、生产(产业基地)、应用(项目施工)一体化,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实际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急需的专业人才。开展装配式建筑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
 
(五)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激励政策,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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