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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2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产业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一体化装修、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示范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设计咨询类、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集成应用类四种类别。
 
示范项目应为在建或竣工验收日期距申报之日不超过2年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培育、推荐申报和运行监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发布和阶段考核评估。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主体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原则上不单独申报。
 
2.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3.具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较强的新技术应用能力,每年在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方面有满足研发工作的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4.申报设计咨询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建筑、结构、设备、BIM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在省内具有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成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申报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在省内应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先进的生产、研发、检测设备和工艺,建立了工业化生产体系和标准化的数字构件资源库,并运用智能化系统进行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优良,后期维保体系健全。
 
6.申报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三年主持或参加2项市州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主编、参编2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
 
7.申报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具备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技术和资源整合能力,建立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人才成长需要的培养体系;已累计实施2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项目全部单体均采用装配式建造,近三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等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示范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在建项目主体结构装配层施工进度应不少于设计层数的一半,申报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居住项目,实施面积分别不低于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单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采用现代木结构建造的项目,实施面积不低于1千平方米。
 
3.项目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体系先进、合理,项目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相关规定,装配率计算可按当地管理部门出台的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应在标准化系统集成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智能制造、通用部品部件应用、施工工艺工法、组织管理模式、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等方面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2),包含基地概况、工作基础、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3.基地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研成果等相关证书及项目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具)。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3);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4),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先进性、成果创新等内容;
 
3.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4.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工程的验收合格证、装配率计算书、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具的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基础条件的符合度,人才、技术和管理等综合实力的完备性,实际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一般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专家组成员中随机抽取,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根据申报要求和条件,对申报事项逐一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质询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示范产业基地: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技术体系先进性和成熟度,部品部件生产情况;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
 
(二)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装配率达标情况;信息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情况、成果创新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对示范效应突出、发展成效显著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省级相关奖项和荣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向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核查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六条  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示范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的;
 
(五)其他应该取消其示范资格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示范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检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示范产业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请报告所列方案的实施情况、示范推广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情况等,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示范认定。
 
示范项目有效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五年后自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做好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审、发布和阶段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请表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书
 
3.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4.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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