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印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2022〕00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2日
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使用“浙里建”应用成效明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亿美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30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省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66万元/人);
(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2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优质工程奖)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山区26县的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市级优质工程2项或省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5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省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66万元/人);
(5)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2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优质工程奖)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山区26县的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市级优质工程2项或省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近两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认定程序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增补的企业与上一年认定企业为同一个认定周期。2021年我厅已认定的第一批77家示范企业,2022年按程序开展复核工作。
(一)认定增补申请。申请认定或增补的企业,于每个认定年度(2021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2022年为第一个增补年度)的5月30日前(2022年度所有上报时间均延后5个月,下同),填写《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每个认定年度,对于符合条件企业未达到10家的设区市(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计算),可分别给予不超过3家总承包或3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荐指标,结合本地区企业发展实际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予以推荐(推荐后总数以10家为限,超出不予推荐)。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按照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两年15%的增长率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出。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6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和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三)公示公告。我厅汇总各设区市上报推荐名单,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增补一次,每两年复评认定一次。复核年度无需企业上报材料,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复核,并于复核年度的6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复评年度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复评年度5月30日前,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佐证材料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验,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四、支持政策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支持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打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各地依法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龙头、骨干、强企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资金奖励政策除外)应适用于省级建筑业示范企业。
(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1.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docx |
2.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docx |
3.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docx |
4.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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