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2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振兴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振兴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彰显时代担当,唱响金平湖新崛起的号角,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到“十四五”末,建筑业总产值达15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5%以上,上缴税收总额超3亿元。新增一级资质企业5家,培育年产值20亿元以上龙头企业1家,10亿元以上骨干企业5家。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的示范工程项目,加强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到“十四五”末,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以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抓手,推进全产业链纵横整合。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优化产业和股权结构,做大建筑业企业规模。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
2.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积极支持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形成全产业链生产体系,实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发展,提升建筑业集群发展能力。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出台《平湖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每年由市政府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先进企业等进行表彰。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
3.引导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建筑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延伸,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全面建立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协调协同机制。支持企业由单一总承包施工能力向多元化总承包资质发展,增强轨道交通、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相关领域综合施工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综合能力的大型企业。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
4.实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在建筑能效提升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多种体系共同发展,推进标准化设计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鼓励发展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新增一家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人才科技支持,激发建筑业创新动力。
5.强化设计引领。引导设计企业探索建立现代设计管理模式,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提升我市建筑设计企业原创力。大力引进市外龙头设计企业和建筑设计人才,引入国内外优秀知名团队参与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带动提升本地建筑设计队伍的专业能力。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人力社保局)
6.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和引进人才。对企业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助,其中项尖人才、国家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国家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省引才计划入选者、嘉兴市人才计划入选者、QS前200高校毕业的40周岁以下青年博士,分别给予人才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生活补助,分2年补助;博士等E类以上人才、硕士等F类人才,分别给予人才10万元、5万元生活补助,分5年补助。企业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平湖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或租赁经认定的长租房的,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特别优秀的也可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联席会议商议确定补助额度。D类及以下人才按照购房款或长租金的50%给予补助,其中D类人才、青年博士、E类人才(青年博士除外)、F类人才、G类人才,最高分别为80万元、65万元、50万元、35万元、15 万元补助。补助可采取房票或资金补贴两种形式,购房5年内不能转售。不购买商品房的C类以上人才及博士,可优先安排入住市人才公寓,并享受最长5年的免租金政策。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工作,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对培训合格的建筑业从业人员,按国家和省相关职工教育培训政策给予补贴。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借助省内外知名院校资源,有针对性地制订教育培训计划。
注:本条资金来源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7.加强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研发平台。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示范应用,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着力“新基建”,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
(三)加强资金奖励,引导建筑业发展力度。
8.鼓励市外优秀企业落户。对于市外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注册落地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的五年内,按各年份对地方的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超额部分,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对于市外勘察、设计及监理并资质乙级以上的企业和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总部在我市注册落户,注册落地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的三年内,第一年按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按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9.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支持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重点培育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企业,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新取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二级资质(非最低等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15万元奖励、二级资质(非最低等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对新取得综合资质的给予30万元奖励、甲级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乙级资质(非最低等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
10.鼓励建筑业增产创收。
(1)对总承包企业年度结算产值首次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亿元、20 亿元、30 亿元,且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26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2)对专业承包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年度结算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亿元,且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 200 万元、400 万元、6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奖励。
(3)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0万、1000万以上的,且比前三年的最高值同比分别增长10%、7%以上的,超额部分给予30%奖励。
注:以上三款奖励事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1) (2)两款中属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11.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于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总承包企业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钱江杯”、“南湖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总承包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AAA“标化工地”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标化工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级“标化工地”或嘉兴市“优质结构”工程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嘉兴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省级以上奖项(杯)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同等享受地方相应奖项的奖励。园林绿化类项目减半参照执行。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
12.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企业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研究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20万、10万元。
注:本款省级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科技发展资金。技术中心的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工业发展资金。
(2)对建筑业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规范的,在标准、规范出台后,如为主导单位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如为参编单位前五名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参编单位非前五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如为主导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如为参编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地方标准的,给予主导单位15万元,参与单位3万元的补助。
注:本款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科技发展资金。
(3)企业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发明专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款奖励资金来源为市专利专项资金。
(4)企业以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为抓手,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获国家级、浙江省级、嘉兴市级绿色施工示范工地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
13.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大力拓展市外建筑业市场,总承包企业当年平湖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超过5千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当年平湖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平湖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其市外经营收入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企业利润表营收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14.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改革、施工图分类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等创新举措,切实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跑改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1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推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相结合,全力破解“结算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审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6.优化招投标制度。实施“评定分离”模式,适时出台《平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与定标分离办法(试行)》。有条件的重大项目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房建、市政、水利、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款,鼓励市内符合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相关资质企业组建“联合体”。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综合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评价等多种评价因素,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合理划分标段,科学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在公开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提供单位50人及以上连续缴费达到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投标人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要求提供单位30人及以上连续缴费达到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市政务数据办(市跑改办))
17.切实提升质量安全效能。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构建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质量安全第三方风险管理市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提高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覆盖面。树立建设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理念,提高行业创优夺杯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数字经济局)、科技局、 财政局(国资监管办)、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政务数据办(跑改办)、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筑业振兴工作,强化对建筑业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建筑业振兴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建筑业振兴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城投集团、水务集团、交投集团等单位也要积极谋划平湖建筑业振兴发展的政策举措,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五、附则
(一)对于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奖励政策,同一事项或同一建设工程涉及多项奖励的,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不重复奖励。当年度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市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如存在违法行为,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当年度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贡献封顶。
(二)本实施方案涉及奖励政策(参照部门执行的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的政策执行)的资金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当企业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有关部门予以收回,若涉嫌违法违规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加快平湖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平政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振兴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平湖市建筑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军波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莫放路 副市长
成 员:沈 锋 市府办(金融办、外事办)主任
黄维舟 市府办(金融办、外事办)副主任
徐海飞 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沈 洪 经信局(数字经济局)局长
程传保 科技局局长
吴兰兰 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局长
林国平 人力社保局局长
陈漫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局长
戴忠伟 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局长
马根良 应急管理局局长
俞雪琴 审计局局长
陈仕栋 统计局局长
邬妤琼 政务数据办(跑改办)主任
王建明 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戴忠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金卫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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