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专项表彰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专项表彰的通知
榕建筑〔2022〕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全力冲刺年度目标,减小本轮疫情对我市建筑业经济的影响,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发展,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促进建筑业增产增效的通知》(榕建筑〔2022〕181号),开展2022年度福州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专项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产增效表彰标准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大攻坚力度,实现增产增效,对于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增产增效专项表彰。
(一)2021年度产值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35%以上的;
(二)2021年度产值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
(三)2021年度产值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5%以上的;
(四)2021年度产值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以上的;
(五)2021年度产值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
(六)2021年度产值在50亿元-75亿元(含50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12%以上的;
(七)2021年度产值在75亿元-100亿元(含75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的;
(八)2021年度产值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且2022年度产值增速达到8%以上的。
二、做好佐证材料备查工作
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产值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数出有据”的工作原则,如实填报建筑业产值,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发票、工程进度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单、应收账款台账、纳税凭证等产值佐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照项目逐一装订成册,以备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核查;各县(市)区建设局应联合统计部门靠前服务,解读建筑业统计规则,挖掘产值潜力,指导企业做好佐证材料准备工作,确保建筑业产值应统尽统。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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