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
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沧政办规〔2022〕15号,以下简称《一揽子措施》),进行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针对我国经济形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措施,结合省住建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建建市〔2022〕2号,以下简称《三条措施》)要求和我市建筑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加快推动政策红利转化为经济红利,助力我市经济大盘稳定,制定印发了《一揽子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揽子措施》共9条具体措施。
一是为了贯彻省7部门《三条措施》要求,明确“大力推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支持市外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市和域外承揽项目”3条措施,并明确了相应的财政奖励标准。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合作”,年度施工或服务累计合同结算额每超过1亿元,给予相应奖励。
三是“强化施工过程结算,规范竣工结算与支付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解决工程款“结算难”和由此引发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四是“推行‘保函覆盖’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推行“年度一企一张保函覆盖全市投标项目”制度。
五是“打造精品工程,创建‘沧州建造’品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六是“加强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适度开展信用贷款,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开发专项贷款产品,助力建筑业企业提升活力和竞争力。
七是“实施建筑工地差异化管理”,有利于保障建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三、出台意义
《一揽子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纾困解难,推动我市建筑业市场和房地产业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市经济稳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的通知
沧政办规〔2022〕15号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充分发挥建筑产业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助力我市经济大盘稳定,结合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推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沧州、市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企业需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否则收回奖励资金。
二、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按照省要求,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三、鼓励民营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合作。在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鼓励我市民营企业(含房地产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民营投资项目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年度施工或服务累计合同结算额每超过1亿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给予该民营企业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市外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市和域外承揽项目。支持央企等大型企业与我市优势企业组建联合体,巩固市内市场、拓展域外市场。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市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竞争力,抢抓机遇,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包括国际市场,尤其是经济发达或较发达又有大量恢复重建任务的国家、地区市场。
五、强化施工过程结算,规范竣工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全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提高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效率,发承包双方应按全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确定工程结算款并及时支付,施工过程支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规范结算审核行为,发包人只能审核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完成审核并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再次审核,咨询单位也不得承担二次复审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最迟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六、推行“保函覆盖”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沧州市域范围内,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年度一企一张保函覆盖全市投标项目”制度,一级及以上企业投标保函保证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投标保函保证额度不高于50万元。
七、打造精品工程,创建“沧州建造”品牌。大力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质量兴市战略与科技创新,每有一个施工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施工技术获得国家级工法称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与其他部门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只能享受一次)。
八、加强银企合作。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银企信贷业务合作。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和风险可控的项目适度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开发专项贷款产品、投标保函等项业务,多措并举推进建设项目,助力我市经济大盘稳定。
九、实施建筑工地差异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激励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行扬尘治理差别化管理,对于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公益民生等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列入正面清单。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一级响应期间外,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施工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建筑物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以外的施工作业;已达到绿色生产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除限制原材料进场外,原则上可以正常生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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