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2023〕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7日
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其他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以及上述围合范围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决定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竣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需提供《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详见附件1)。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从台州市建筑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类)中选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建设单位协助组织评审会。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书。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达到要求后重新申报评价。
2.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提交佐证材料,并对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计算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不组织专家评审。
3.建设单位应提交装配式建筑评价相关材料至专委会办公室登记后存档备查,《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建筑工业化管理系统。
4.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时应提供面积奖励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栋计算不计入容积率的墙体预制部分,并编制预制外墙构件列表。
5.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时,除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书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
(二)竣工阶段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影像记录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凡涉及政策性奖励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同设计阶段。《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评价)》(详见附件2)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督促落实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做好建造过程相关资料和影像的留存,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式技术方案变动较大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必要时需重新组织评价。
第八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每年要对建造阶段和完成竣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进行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10%,复杂或重大项目的抽查可会同专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发现实际装配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装配式评价标准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应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价等咨询服务。专委会办公室应做好协调和材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应安排专人进行核验,确保存档资料与评价资料一致。
第五章 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划分
第十一条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且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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