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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新建建筑装配式应用比例的通知

洛阳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全市新建建筑装配式应用比例的通知
 
洛装配领〔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全市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和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关于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文持政策的愈见的通知》(洛建〔2020〕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洛阳市2023年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和面积比例等有关技术指标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不低于50%且不少于一个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全市自2022年10月9日起,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建筑等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
 
二、下列新建公共建筑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一)建设用地内配建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因、停车场、配电室等)、非独立成栋的配套宿舍;
 
(二)涉及保密的特殊类建筑。
 
三、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改变项目的建造方式。”
 
各县(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健委、城管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贵在项目审批、立项、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等环节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
 
洛阳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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