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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黔建科通〔2023〕1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住房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是“双碳”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抓手之一就是绿色建筑发展。国家文件中多次强调要发展绿色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以下简称《部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的目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绿色建筑发展作为重点任务,积极主动谋划推动相关工作。
 
二、抓住关键突破点
 
一是严格执行部委文件要求。
 
《部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
 
二是严格执行我省文件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建科通〔2019〕163号,以下简称《省十条措施》)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中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 50%”;2022 年11月11日,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开展贵州省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83号)要求,“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各地务必严格执行。
 
三、积极参与规划设计
 
各地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住建部门在参加城规委会及遇其他项目规划条件征求意见时,应要求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四、加强设计审查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评价标准自评分数和标明星级。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应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审查合格证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的星级。
 
五、严控施工许可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复核,尤其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等级,应进行复核。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返站改图。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指标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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