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嵊政办〔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根据全市“1+9”政策修订工作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2.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晋升至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6.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QC成果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地市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8.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嵊州市“越乡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9.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绍兴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嵊州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12.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13.对符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宅连片改造建设项目,且申报成功浙江省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的,给2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14.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6.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 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18.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 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19.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 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20.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 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21.给予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5万元。
22.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3.给予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8万元,给予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4万元。
24.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8万元、5万元奖励。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25.对在省外设立绍兴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0万元。
26.对引进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特级(综合资质)两年累计产值达到5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最高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7.对建筑施工企业开拓嵊州市外市场当年承接项目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0.5亿元,且工程已开工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0万元;当年承接项目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5亿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2万元;当年承接项目工程合 同额累计达到10亿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5万元。其时间和合同额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七、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28.对当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3亿、10亿、20亿、30亿、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其总产值增速不低于8%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统计新入库企业,当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00元;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奖励20000元。
29.对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特别贡献奖”称号,并颁发荣誉;对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15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荣誉。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建筑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享受“工业企业30强”相关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 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 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 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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