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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印发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doc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守信经营,鼓励实体建筑企业在我市发展壮大,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对《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共计86项,其中补充、修改表述内容39项,新增评分项17项,删除评分项30项。
 
(一)补充、修改评分项。主要包括:一是优化信用等级划分规则,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的,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二是规范部分工程获奖名称的表述,并优化各层级工程获奖的分值,使其更加合理、均衡。三是优化用工实名制考勤加分及扣分项,以到岗率、缺勤率计算。四是完善慈善捐赠、抢险救灾等良好行为加分项的表述。五是对部分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如危大工程的监管)行为的评价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二)新增评分项。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激励加分项,包括鼓励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建筑业依法统计、配合产值数据监测等。二是增加江门市级的通报表扬,以及地市级工地推广、观摩的加分项,激励企业争先创优。三是增加为主管部门各类检查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的激励加分项,以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提高检查质效。四是增加住建、人社、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在不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拖欠工人工资、企业经营异常或违法、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扣分项,进一步强化监管。
 
(三)删除评分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删除成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企业总部迁入等相关评价内容。二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公示通报,故相应删除相关加分项。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的原则,确保我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过惩相当,相应删除与现行政策不符的评分项。
 
三、修订特点
 
(一)倡导诚实守信,注重奖惩并举。新《标准》围绕进一步营造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的目标,优化以往“轻奖重罚”的思路,在信用加分、扣分分值的设置上更加均衡。
 
(二)支持实体经营,铲除挂靠土壤。新《标准》在信用等级划分、信用分值设置、评价依据等方面均进行了优化,鼓励、培育实体建筑企业在我市发展壮大,严厉打击“皮包公司”挂靠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鼓励争先创优,助推行业发展。新《标准》根据国家、省、江门市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信用引导作用,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提升综合竞争力,“走出去”承接工程,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部门联动,共创良好环境。新《标准》融合了人社、市场监管、城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使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更加全面,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合力规范企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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