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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黑建工〔2022〕19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深化质量检测行业“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我省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黑建工〔2021〕3号)等法规文件,现就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质量检测资质条件管理
 
(一)保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获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后,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符合标准要求,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与从事检测业务相匹配,见证取样检测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确保能够正常规范开展检测业务。
 
(二)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各市(地)、县(市)住建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纳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开展全覆盖核查检查,对未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不得从事相应检测业务,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抽查一定比例检测机构。
 
二、规范质量检测机构从业行为
 
(三)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检测机构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不得以未支付检测费用为由拒绝及时提供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档案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等行为。
 
(四)规范跨地区从业管理。检测机构跨地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具备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开展监督检查。
 
(五)开展动态信用评价。加快推进质量检测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全省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对检测机构资质、行为等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检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信用优良的机构降低监管频次,信用不合格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规范检测报告管理
 
(六)规范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使用《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3/T1019-2020)规范文本,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机构检测参数及检测报告应实时上传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检测报告实行全省统一的防伪标识码,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真实可追溯。
 
(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抽查制度,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领域专家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管理
 
(八)落实从业人员责任。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工作质量责任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严格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履行签字审批程序,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检测人员应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员应对检测报告填写内容与相应原始记录是否相符、检测数据运算结果是否正确、检测依据是否适用有效正确、检测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判定结论是否正确等负责;批准人员应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员担任,对检测依据和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结构/岩土工程师应对检测试验方案、检测依据、检测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承担相应责任。
 
(九)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事检测业务人员培训制度,可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检测业务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业务。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工作监管和指导,规范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五、加强检测信息化管理
 
(十)全面应用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9号)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全面应用服务系统开展检测管理,督促指导本地区检测机构按要求纳入服务系统,提高我省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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