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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规〔2023〕4号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对专家及其论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  专家按下列超危大工程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八)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九)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水下作业工程;
 
(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十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经验;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
 
(五)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专家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推荐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并盖章(退休人员不需单位盖章);
 
(三)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推荐材料,包括:论证专家推荐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供复核),相关业绩资料;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共同审查通过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列入市专家库并公布。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不准进入市专家库。
 
第八条  市专家库每批任期3年,任期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计。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进行市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更新,逾期未更新或确认信息的专家,不能继续参加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适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市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邀请,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查阅工程相关资料,听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公正行为,可当场提出批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地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在论证会前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过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论证会上提交给专家组长,并由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统一保存归档;
 
(四)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六)按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  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安排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应当从市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符合专业类别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论证咨询工作,并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技术复杂难度较大和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特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市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需要时,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可邀请外地技术专家,外地技术专家须满足市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告并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是指本项目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编制及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审核及报监理单位审查程序应符合要求,并负责专家论证会的相关组织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三)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按规定提供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和工程周边环境情况等资料供方案论证参考。
 
勘察、设计、监测、检测等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对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审阅方案,必要时现场踏勘;
 
(二)参加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明确论证专家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三)听取施工单位介绍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监理、建设(代建)等单位陈述方案审查情况;
 
(四)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报告应填写规范、表述严谨、结论明确。结论应说明方案内容完整、可行,结论为“通过”;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可行,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方案内容不完整、不可行,结论为“不通过”。
 
(二)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专家组长应签字确认。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重新修改,并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对参与论证的专家和组织论证的有关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对专家论证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重点查阅专家组出具的专家论证报告、专家个人书面论证意见。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予以记入专家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责任,不遵守工作纪律,违反廉政纪律的;
 
(三)所签署的专家论证报告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与专家论证工作质量有关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取消其市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存在工作失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或职责的,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被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记入专家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与专家论证工作质量有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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