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晋建科规字〔2023〕7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决策部署,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贯彻执行《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2022年12月1日起,新立项的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计量装置;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二)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绿色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发展项目,促进装配式建造技术、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与绿色建筑的深度融合,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及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执行二星级以上标准,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鼓励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求进行建设;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要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寿命周期应用,提高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数据共享和信息集成水平;加大智能建造、可再生能源、建筑遮阳、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
(三)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项目要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制。绿色建筑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设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要求进行承诺,同时还要对绿色建筑质量做出承诺,提交《建设单位绿色建筑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规范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专家论证制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制。
(一)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图纸、相关计算书和模拟报告等,具体要求如下:
1.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中《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示范)》要求,作为独立专项设计说明纳入到建筑专业施工图中。
2.设计图纸,各专业施工图中应当有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说明,并落实相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3.相关计算书和模拟报告,包括:节能计算书、日照分析报告、室内污染物浓度预评估报告、建筑声环境计算书、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书、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场地热环境计算报告等及其他得分项相关计算书、模拟报告等。
4.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的样式、签字、签章等编制要求应当符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
(二)论证程序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提交申请表(附件3)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如涉及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内容还应当同时提交装配率预评价报告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专家阅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同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专家抽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从山西省绿色建筑专家库中至少选取7名专家,涵盖建筑设计、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可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当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四)论证内容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主要论证如下内容:
1.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图纸、相关计算书和模拟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参数取值和计算是否准确;
2.绿色建筑等级以及其他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落实情况;
3.绿色建筑预评得分是否准确;
4.技术措施选用与设计是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是否按照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建筑信息模型(BIM)以及其他绿色创新技术:
(1)采用装配式建造的,装配率预评价得分是否准确并符合要求;
(2)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文件是否完整,成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工程项目建设要求;
(3)其他绿色创新技术选用与设计是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五)论证要求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应当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论证相关文书样式见附件4。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修改后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六)论证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纳入最终勘察设计成果,按要求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
(七)变更要求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变更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绿色建筑等级的,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论证,未经重新论证通过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一)加强过程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监管机制,把绿色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对照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对项目进行检查。要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对影响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节点、部位要重点进行检查。
(二)加强验收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及建设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三)加大处罚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筑工程落实绿色建筑等级及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管理。
四、加强运维管理
(一)推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对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对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进行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升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不断增强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绿色运营意识。在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时,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务内容。有条件的绿色建筑所有权人要建设绿色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建筑能耗和资源消耗、室内空气品质等指标的实时监测与统计分析,不断优化运营水平,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为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加强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能耗数据采集机制,督促已安装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计量和能源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定期报送能耗数据;加强部门协调,及时获取未安装建筑用能数据采集装置的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能耗数据;有条件的市要率先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各市要加强建筑能耗数据统计分析,评价本地建筑能耗现状和变化趋势,挖掘建筑节能潜力,提出运行调试和改造建议,为科学制定政策标准提供数据支撑。各市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建设单位绿色建筑质量承诺书.doc
2.设计单位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承诺书.doc
3.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申请表.doc
4.XX项目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意见.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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