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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吉安市评标(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吉安市评标(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吉市管办字〔2023〕2号
 
市直有关单位,井开区经发局、井开区城建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为规范评标(审)专家的管理和评标(审)行为,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 号)、《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评标(审)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评标(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标(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1.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以下简称发起方)或其招标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标(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的履行评标(审)专家职责。
 
2.当与投标人或发起方有利害关系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回避。
 
3.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透露评标(审)的相关信息。
4.按时参加评标(审)工作,依法依规独立评标(审),对所提出的评标(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或应当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6.对评标(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二、严格实行“一标一评”评价评标(审)
 
专家行为应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每次评标结束后,发起方应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附件2),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专家管理系统,负责对评标(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的履职评价情况核对无误后进行系统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政府采购、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对各招标(采购)项目“一标一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做好台账备存。
 
三、规范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审)
 
专家劳务报酬由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发放标准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赣公管办〔2018〕17 号)文件执行,若遇政策性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文件。评标(审)专家不得以不执行劳务报酬标准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不得对评审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违规索要超额评审费,扰乱评标秩序,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提交评标报告之日起7 天内支付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凡未按标准足额发放或者以不合理理由拖延发放的,一经发现,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警示约谈。
 
四、建立评标(审)专家监管考核台账
 
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督促发起方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对评标(审)专家进行“一标一评”,及时制止、纠正并查处评标(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审)专家的现场行为记录表作为备案归档资料,留存项目招标(采购)档案。行政监管部门日常应做好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的汇总统计,建立考核台账。
 
实行季报制。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于每季度末次月 3 日前将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结果(附件3)报县(市)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市、区)行政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次月 5 日前将“一标一评”结果(附件3)报市级行政监管部门,由市级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汇总(附件4),每季度末次月 10 日前报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实行季度考评。
 
五、定期考评,规范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标(审)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评价、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通报。
 
1.日常评价实行“一标一评”制,由发起方对评标(审)专家在评标现场的履职行为一项目一评价。
 
2.季度考评在日常评价的基础上,对评标(审)专家每季度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吉安市评标(审)专家评标行为考评结果运用表》(附件 1)进行结果运用。
 
3.年度考核通报在日常评价、季度考评的基础上,对评标(审)专家年度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当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禁止该评标(审)专家 2 个月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审)资格;年度累计扣分达到40 分时,禁止该评标(审)专家 3 个月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审)资格;年度累计扣分达到 50 分时,禁止该评标(审)专家5 个月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审)资格;年度内累计2 个季度在考评中被通报的,禁止该评标(审)专家6 个月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审)资格。季度考评已经对该评标(审)专家进行处理的,年度考评通报时不计算相应扣分数。
 
4.实行季度、年度考评(考核)结果公布。市发改委(市公管办)于每季度末次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评标(审)专家的“一标一评”评价情况进行公布,年度考核通报于次年1 月底前公布。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及时将考核公布结果运用至评标(审)专家抽取系统,形成对全市评标(审)专家的闭环管理。
 
主场为本地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副场地的评标(审)专家同等纳入评价和考核。
 
5.当省里对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公布的考核结果严于我市考核通报结果时,执行省里考核结果。
 
6.当出现评标(审)专家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响应)文件提出了否决意见、不公正履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情况,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为0 分时,由项目属地行政监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级行政监管部门,不得隐瞒、漏报。
 
六、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评标(审)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审批流程按个人提交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终审的方式受理,实行动态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吉安市评标(审)专家评标行为考评结果运用表
 
2.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
 
3.吉安市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扣分明细表
 
4.吉安市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扣分汇总表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吉市管办字〔20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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