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审办法》印发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2023〕209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建交通局,
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日
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文明、绿色健康的施工作业环境,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和《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价标准》(DB34/T3459-2019)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范围内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组织体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良好的施工环境、作业秩序、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智慧化,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五条 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市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由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规模为:群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同期开发且统一标段的工程应整体申报,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条件:
(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二)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须与任命文一致,做到人证相符,并在岗履职;
(三)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符;
(四)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符合《滁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建质函〔2019〕554号)文件要求,市本级(市直、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2023年新开工的项目应符合《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档提档升级标准》(建质〔2022〕34号);
(六)总承包单位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申报项目不得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得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不得使用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申报项目自评结果为达标,且已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创建计划,未报送创建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评审。
申报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层数的三分之一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申报评审。
申报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电子档):
(一)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表;(见附件)
(二)施工单位的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工程项目的简要概况及项目自评情况;
(三)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正式文件,并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五)工程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细部图片;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部人员任命文件、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证书等;
(七)PPT汇报材料,主要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创建目标保障体系建设、相关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及现场亮点图片。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采取每月月底集中评审,所有待评审项目应提前一周进行申报。属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申报方案,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项目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现场评审。评审专家从滁州市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人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一)听取汇报。在项目部召开评审汇报会,听取申报项目参建主体关于创建中的亮点、特色、做法等情况,汇报采取PPT形式进行。
(二)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对施工现场核查并查验内业资料。
(三)反馈情况。专家组成员对现场及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评审得分。现场检查评审结束后,专家组汇总评审得分并确认签字。
第十二条 评审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得分率应达到8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工地,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则上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合格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申报主体可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标牌。
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及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评审通过的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加强过程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22〕154号)执行安全标化“红黄牌”监管制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获得“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五条 获得“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方可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第十六条 获得“滁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一)提交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评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各类安全生产、文明创建、扬尘治理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受到“黄牌”警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在施工周期内二次被“黄牌”警告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红牌”处理的;
(六)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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