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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鄂建文〔2022〕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推行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
 
二、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其设置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权责均在发包方。
 
四、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方法、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造价风险范围、验收要求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计价。
 
六、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各节点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七、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八、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九、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处理。
 
十、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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