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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建发〔2023〕63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评价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及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第四条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平台为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建设信用平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可以通过市建设信用平台查询端口进行查询。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标准、规范评价、定期发布、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项目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基础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中项目业绩信息以省级相关平台上的数据为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业绩信息以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数据为准,企业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各地建筑市场监管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各类信用评价详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附件)。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九条  同一事件信用信息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原则上不重复计分;但在同一信用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有效整改或者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如实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注册地(本地企业)或者首次登记地(外地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核通过后在市建设信用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查该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个类(组)别分别评价,同时具有上述两项资质的企业可选择分别申报。
 
每年一月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集中申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市建设信用平台进行当年信用评价申报,下一年一月重新申报核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申报内容和信用信息进行核验,经信用核验通过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年全年组织的信用评价并取得信用评价分。其他季度第一个月受理核验企业申报参加当年余下各阶段信用评价,未申报及信用核验未通过的企业不得参加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企业无信用评价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息评分(权重70%)和项目管理评分(权重30%)之和。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周期为三个月。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按照《评分表》实时得分和扣分,市建设信用平台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生成评价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每个评价周期首日形成排名并分等级。
 
(一)A级(优秀):企业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5%(含本数)。
 
(二)B级(良好):企业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5%-60%(含本数)。
 
(三)C级(一般):企业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60%-95%(含本数)。
 
(四)D级(较差):企业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95%以后。
 
(五)E级(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信用修复期按一年计算。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安
 
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等相应行政许可的;
 
2、发生串通投标、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许可便利措施,且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限制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工作调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评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分值及其有效期限等,并自公布后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并按《评分表》进行评分,涉及行政处罚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及时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纪委监委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扣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自行录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对其评价情况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发布该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对异议信息核查处理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参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不按规定认真履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
 
2.《宿迁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管理信息评分表》

宿建发〔2023〕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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