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建〔2023〕108号
各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
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识认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管辖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相应评价标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标识授予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申报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其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120.197.34.147/)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和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真实。所提交的图纸文件应为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清单详见下表:
序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需与注册信息一致,申报单位盖章。详见附件1
2 单位注册承诺书 注册单位盖章。详见附件2
3 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 注册单位盖章、管理员签字。详见附件3
4 申报人员身份证明 由所在单位盖章。详见附件4
5 施工许可证 申报面积与施工许可证面积一致。
6 更名证明文件 申报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申报单位盖章。详见附件5
7 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8 申报单位证明文件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简介、资质证书(若有资质要求的应提供)
9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等专业竣工图纸 1)系统对接。若项目在“施工图审查系统”中工程状态为“出审查合格书”,且承诺施工图无设计变更,可视为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的,由平台自动链接审图系统获取图纸。
2)自行提交。(提交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盖章扫描件至系统;或提交竣工图电子版,并由申报单位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诺所提交的图纸为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
10 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得分情况提前准备(详见附件6),并按系统填报页面下方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交。
11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 申报单位根据系统页面提示认真填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可从系统中下载申报书、自评估报告。
注: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操作。
第九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分为项目注册、形式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公布五个阶段(系统流程图详见附件7)。每个阶段均有时限要求,各单位务必按时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注册阶段
1.申报单位、单位管理员、申报人员按先后次序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分别上传《单位注册承诺书》《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完成账号注册。
2.申报单位上传《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申报人员身份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盖章扫描件,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完成项目注册。
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项目注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提交资料至项目注册完成。
4.确认项目注册完成后,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填写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提交项目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阶段
审查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超期将视为形审不通过),并再次提交形式审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形式审查。
(三)专业资料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查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资料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专业资料审查阶段应该在形式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现场核查阶段
通过专业资料审查后,按需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的,审查组在专业资料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当天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的最终判定,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有项目申报单位署名的书面见证意见。
(五)公示公布阶段
1.经最后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查组应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建筑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布,生成电子证书。申报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视情况责令整改和公布相关情况。绿色建筑后评估费用应纳入所管辖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按期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报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身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情节严重的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识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或冒用标识及证书,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本规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附件:1.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
2.单位注册承诺书
3.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
4.申报人员身份证明
5.项目名称更名证明
6.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证明材料清单〔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7.广东省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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