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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培育具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的智能建造龙头骨干企业,我局组织编制了《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
 
一、基本指标:
 
1.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生产和研发场所,从事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的相关企业;
 
2.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取得相关质量管理、安全、健康和环境体系认证,制定了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制度;
 
3.提供企业近3年资信情况证明,企业信誉良好;
 
4.申报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事件;
 
5. 申报当期2年内申报并获评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仅限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
 
二、申报企业范围:
 
智能建造企业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专业型包括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和研发服务类,按专业类型分别评分。综合型需同时满足两个及以上专业型企业要求。
 
1.设计类。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市政行业设计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承担过智能建造项目的BIM全过程设计。
 
2.施工类。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或市政共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承担过智能建造项目的施工。
 
3.部品部件生产类。从事智能建造项目相关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
 
4.装备制造类。从事智能建造相关的先进制造工装、智能工程设备、智能工地装备、机器人等的研发、设计和生产。
 
5.研发服务类。具有与智能建造相关的技术成果,从事研发、检测、软硬件开发等。
 
三、相关指标如下:
 
附件: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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