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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操作规程》印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住建抗〔2023〕15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2日
 
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质量,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安全与抗震鉴定管理工作适用本操作规程。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既有建筑安全鉴定。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承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具备相应能力的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抗震设防类别规定为甲类和乙类的建筑工程以及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或者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
 
3.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4.在房屋上增设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设施设备的;
 
5.因堆物、撞击等行为,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要继续使用的;
 
6.公共场所房屋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一半或者改变原设计用途影响公共安全,并且五年内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7.受到工程施工影响的房屋,应在施工前对房屋进行初始检测鉴定,施工中对房屋的沉降、倾斜、裂缝等变形损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施工结束至周边影响范围内房屋变形趋于稳定后,进行复核检测鉴定;
 
8.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变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
 
9.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抗震鉴定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8.前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如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可对该局部进行抗震措施等鉴定。
 
第五条 既有建筑的安全与抗震鉴定(含抗震构造措施等检测),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类型,执行下列标准和文件:
 
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标准;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苏住建房[2022]28号文)。
 
第六条 安全与抗震鉴定图纸及检测要求
 
安全鉴定图纸及检测要求:
 
1.对于图纸资料完整的项目,核查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等是否与图纸资料一致。
 
2.对于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项目,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钢筋配置、节点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测,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图)。
 
(1)房屋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对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建筑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制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和细部大样图等。建筑平面图一般包括建筑物的总长、总宽、内部布置(各房间的使用功能、入口、走道、楼梯位置等)、朝向;平面定位轴线应标注在主要承重构件如墙柱等位置;每层平面图应注明相对标高等;
 
(2)房屋结构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现状对房屋的结构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结构平面图,一般包括结构构件平面布置(每层梁、柱定位轴线等)、构件类别、构件截面形状和尺寸、主要构件配筋和构造措施(圈梁、构造柱等),必要时应绘制节点大样图。
 
抗震鉴定图纸及检测要求:
 
1.对于有竣工归档图纸的项目,应按现行检测、鉴定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检测的范围和比例,检测结果与原竣工归档图纸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如发现部分检测结果在考虑施工允许误差后仍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时,应扩大检测的范围和相应比例;当扩大检测范围和比例后,如仍发现部分检测结果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的,应针对不符合项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
 
2.对于有竣工归档图纸的项目,符合设防类别未提高,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但不具备整体检测鉴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加固改造区域进行构件现状检测(含抗震构造措施等检测),同时应对周边相关范围(垂直上下贯通,平面外扩不小于3跨及20m)进行结构布置、使用功能等现状安全检查,并在检测鉴定报告中明确检查结论,如检查发现与原竣工归档图纸有不一致之处,应视差异程度补充检测范围,检测数量应满足《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标准及结构复核要求。
 
3.对于没有竣工归档图纸的项目,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标准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并提供满足结构复核要求的复原图纸。复原图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满足要求的房屋检测报告绘制,并按要求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
 
第七条 建设单位需提供与该建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历次修缮改造加固和受灾等历史资料,对建筑现状进行勘察,核实主体结构和施工质量与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检查存在的损伤或缺陷,分析结构的特点和现状,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或试验,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安全与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补充检测的要求。
 
1.既有建筑安全鉴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详细调查与检测
 
详细调查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对鉴定房屋进行逐层、逐间、逐项检查;调查顺序为由外向内、由下向上(包括室外屋面)进行。
 
(2)结构和构件检测
 
1)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的检测,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当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苏住建房[2022]28号文第5.3.3条第2款的计量检测规定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性检测;当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进行现场检测的规定执行;
 
3)房屋整体倾斜、沉降和构件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4)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绘制其分布图;
 
5)当需要进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附录B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6)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附录F进行。
 
(3)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1)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应根据鉴定目的和类别确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但不应低于建造时的设计规范;同时对现场检查检测数据进行梳理、综合分析,为鉴定评级提供可靠依据;
 
2)结构复核验算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房屋实际受力和构造现状,并考虑结构损伤及施工偏差等因素,当发现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2.既有建筑抗震鉴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以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等,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当该建筑不需进行改造时,可按建筑现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核查;当该建筑需要进行改造时,应按改造后建筑状态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核查。
 
(2)对建筑综合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明确其后续工作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处理建议。
 
(3)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应先进行安全性鉴定。
 
3.对需要进行二次鉴定确定房屋安全性能的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根据项目加固的实际情况,对房屋进行二次鉴定,建立结构计算模型进行二次复核验算,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出具二次鉴定结论。
 
第八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结论以及改造的需求,对既有建筑的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
 
适修性分析:当既有建筑不需进行改造时,应根据鉴定报告结论和损伤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适修性分析评估意见。
 
改造可行性分析:当既有建筑需要进行改造时,应根据鉴定报告对改造后安全和抗震性能的综合评价并结合改造后初步设计方案及使用要求,提出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应客观和符合实际,若评估意见为可行,应提出相应的保证加固后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性的对策和建议。有条件时宜对既有建筑加固后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编制鉴定报告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单一内容(安全鉴定或抗震鉴定)检测鉴定报告不应釆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
 
1.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1)安全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2)房屋概况;
 
3)检测鉴定内容和方法;
 
4)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5)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检测项目及结果;
 
7)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8)鉴定评级;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10)其他相关附件。
 
(2)安全鉴定报告应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房屋的鉴定评级应明确所釆用鉴定标准具体条文,经校对、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后,在“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2.抗震鉴定报告编制
 
(1)抗震鉴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既有建筑概况;
 
2)鉴定范围和内容;
 
3)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4)现场检测情况(可参考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检测数据,若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并提供补充检测报告);
 
5)抗震承载力验算及抗震措施核查(验算计算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
 
6)综合抗震性能评价及鉴定发现的问题;
 
7)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对既有建筑目前的损坏部位或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要求的构件提出维修或加固的意向性建议);
 
8)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
 
(2)抗震鉴定报告正文中的图、表和照片应当放在鉴定报告框之内,图、表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且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3)抗震鉴定报告应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校对、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由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签章,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第十条 安全与抗震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既有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安全与抗震鉴定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妥善保管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工程立项时,应根据《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将鉴定报告报送属地城建档案馆(室)归档。
 
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与抗震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既有构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安全与抗震鉴定可按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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