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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以优秀示范工程项目为引领,提升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由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设计、施工、EPC)组成联合体申报。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复核,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70分及以上。
 
4.项目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应,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取得较好的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6.同一申报单位参与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3个。
 
二、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简称《技术报告》)内容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介绍、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情况、装配式建筑评分计算过程(如按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达到A级及以上的,一并提供评价计算过程)、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详见附件2。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申报表》《技术报告》《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cjzxgreen@zjj.sz.gov.cn(电子邮件主题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并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全套资料合订纸质版材料(胶装,一式3份)报送至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大厦东座20楼2001室,联系人:朱亮,联系电话:83787861,18319437570)。
 
(二)遴选和公布。市住房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择优遴选,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检查。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市住房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已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范例项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本次无需重复申报。
 
(二)经评审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择优给予扶持。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朱亮,联系电话:0755-83787861,18319437570
 
附件: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参考格式)
 
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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