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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通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沾化、惠民、无棣、博兴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行为,巩固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坚决遏制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1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移位属于建筑施工范畴,应当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相应职责权限,同时须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安装前审查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严禁个人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二、联合验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初装完成或二次移位安装后,先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四方进行联合验收,重点对进场吊篮的构配件、安全装置、安全锁等进行自检抽查,根据验收过程如实填写《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联合验收表》(附件1),并明确联合验收结论,签字盖章后留存现场备查。
 
验收合格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安装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检查调整吊篮安装状况并再次进行联合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并清出施工场地。
 
三、安装报告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经四方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安装报告,未申报安装报告的,一律严禁使用。
 
同一工程项目使用多个产权单位高处作业吊篮的,应由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分别办理安装报告;同一工程项目分批次使用同一产权单位高处作业吊篮的,应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分批次办理安装报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报安装报告应提供以下资料:
 
1、《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报告表》(附件2);
 
2、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
 
3、安全锁标定或检测报告;
 
4、安拆人员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
 
5、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以上资料须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验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安装报告情况,组织对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检查与安装报告资料内容是否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安装拆卸或移位。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专项方案管理。高度超过50米的玻璃幕墙等达到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工程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作业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一部分,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严格安拆人员管理。吊篮安装拆卸、移位工作的操作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作业现场应根据吊篮的使用数量和作业复杂程度合理配备吊篮安拆工,原则上不少于4人每台次。
 
3、严格安拆过程管理。吊篮安装拆卸、移位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使用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严格吊篮使用管理。吊篮作业时严禁超员超载,吊篮应设置限载限人标志牌,每台吊篮严禁同时上超过两名以上作业人员,每名作业工人必须都有一根独立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锁扣应符合防坠要求。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拆除、使用、管理等环节中不履行职责的,视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联合验收表
 
2.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报告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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