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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抚住建发〔2023〕29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东临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半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由抚州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抚州市优良工程奖的工程规模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群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
 
2、住宅小区同期开发同一标段的工程应整体申报,且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立交桥、跨河桥桥面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50米及以上。
 
2、城市隧道长度应达到500米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综合管廊工程造价应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3、城市道路工程造价应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城市广场工程造价应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4、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达到日处理200吨及以上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5、污水处理厂、供水厂工程造价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应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的绿化面积应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质量达到抚州市先进水平,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1、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施工方法、工艺先进,应是抚州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
 
3、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正常使用半年及以上。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效果良好;
 
3、消防、室内环境验收符合要求;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并投入正常使用半年及以上。
 
第六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达50%及以上)的工程、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工程、海绵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及其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且效果显著的建设工程,优先入选。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工程的承建、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参建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承建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列明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联合体。
 
(二)参建单位,应是合法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三)监理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
 
(四)参建人员应是申报工程的合同、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承建、参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申报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四)参建单位合同;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环保验收证明及竣工验收报告);
 
(六)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
 
(七)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3一5分钟介绍视频或PPT;
 
(八)装配式建筑应提供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建筑技术服务科确认的《竣工验收阶段装配率复核意见书》。
 
第十条 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承建单位填报《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签署推荐意见,报申报工程量监督机构审核盖章(县、区工程项目须经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初审、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市质量监督机构复核)后,由申报单位将《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及其它申报资料报送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三)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制定评选计划,从抚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摇号抽取专家,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程序:
 
(一)市住建局组织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由市住建局和施工、监理、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二)评选委员会按评选计划选派专家对候选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召开评选会议,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候选工程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三)推荐获奖工程名单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市建监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获奖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二条 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由市住建局通报表彰并授予证书。
 
第十三条 对获得抚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如果符合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条件,由市住建局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获奖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或者发现申报单位和参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评选专家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六项禁令相关规定,秉公办事,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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