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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印发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三亚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减少建筑领域资源能源浪费、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奖励部分。
 
第三条 装配式实施范围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所有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以装配式方式建造: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项目配套设施单体(垃圾房、配电房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其总面积不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
 
(三)单体建筑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建筑项目;
 
(四)其他确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继续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27号)执行。
 
第四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商品房项目类别详见《房地产统计指标说明》,附件1),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2021修订版)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不超过地上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面积3%(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的奖励。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奖励面积按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2021修订版)的建筑单体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第五条 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均可根据本细则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本项目内建设方案可行情况下,申请或追加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容积率奖励面积建设单位可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本项目内使用,并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使用奖励面积后,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新建建筑,属于装配式政策推广实施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并予以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等要求。
 
第七条 符合政策要求的社会投资装配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
 
第八条 符合政策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发改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在批复建筑类项目建议书(立项)时,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项目概算须包含装配式建筑费用;项目投资审核时装配式建筑费用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等文件予以核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装配式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将装配式实施内容落实到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中。初步设计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专篇。市、区发改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时,同步开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鼓励住宅类项目进行标准化设计,安居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应率先采用《海南省装配式安居房标准设计图集》进行标准化设计。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的装配式项目,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关于申报装配式建筑奖励面积信用承诺的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附件2,《承诺函》内容须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承诺函》,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设计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在项目工程审批意见中明确给予奖励的面积,并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楼栋、装配率、申请奖励面积及应用方式等专项说明内容。
 
第十三条 2023年7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可执行生态节能设计承诺制。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不再组织专家技术审查。专项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并入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四条 未执行生态节能设计承诺制的装配式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依据《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规定,组织专家召开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评审会,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2023年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无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提出装配式方案审查申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图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方案审查,审查专家数量应不少于5人且单数。原则上从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非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且具有装配式设计、施工等相关经验。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应占方案审查专家组成员一半以上,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项目所在地原审批权限服务部门应做好装配式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及《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专项审查意见》(或承诺函)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对应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文件内容不满足相关评价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报项目原审批监管服务部门和原图审机构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十九条 对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建设,不再组织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专家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落实细则和流程。对违反相关要求、不兑现承诺等情况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可采取进场抽检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成品构件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包含装配式建筑专篇内容,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等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市各具有相关审批权限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2021修订版)的装配式项目,可以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和国家、省、市级评优奖项的申报;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明确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得纳入预售范围。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奖励的建筑面积方可进行销售。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二十四条 装配式项目原审批监管服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管,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或设计文件建设的,视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由原实施建筑面积奖励审批部门取消奖励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所有依法履行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主体责任的行政机关、法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建筑面积奖励部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余部分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附件1
 
《房地产统计指标说明》,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具体类别如下:
 
一、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低层住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二、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三、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四、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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