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加快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全面推动全市建筑业整体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到2024年底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2025年底不低于30%,2030年底达到4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应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板等部品部件;鼓励住宅工程采用预制遮阳板、预制阳台板、预制空调板、集成厨卫等预制部品部件。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社会投资的规划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轨道、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应达到30%以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满足甘肃省现行评价标准要求。相关部门须将上述要求依法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并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等全过程强化监管,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项目完工后须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开展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邀请装配式建筑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认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注明各指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在方案和施工图中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构件或部品部件应用说明、施工详图、材料和工艺说明、装配率计算书等)。设计单位应优先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设计。
(三)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查验设计文件,对不符合兰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要求和未达到装配率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等指标。
(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政策要求和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做好进场材料和预制构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做好对预制构件的吊装安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对预制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六)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预制构件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标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立项审批。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在立项阶段须明确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将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落实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中。(责任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审批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等要求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查验建设项目的装配式专篇设计内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建设监管。进一步加强装配式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管,确保项目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中细化落实装配式建筑各项指标。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图施工、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记录并出具监督意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推动产业升级。着眼于培育区域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推动建筑部品部件的多元化和产业的分工协调、专业化发展。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和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研发中心,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能供给。支持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备制造等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提升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支持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重点人才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培养,强化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兰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项目登记”,建立事前告知承诺制度,增加装配式建筑必选项,进一步完善表单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在兰州市工程审批平台进行项目登记时认真填写装配式建筑相关信息;在工程审批中要充分发挥“小兰帮办”优势,对涉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过程帮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3.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设计方案中的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符合要求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算,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经认定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入面积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4.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对装配式建筑建设、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和建筑业资质升级、延期业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5.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可申请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税收优惠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列支,并享受相关优惠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6.对涉及兰州市内跨县(区)运输超大、超宽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建设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和新技术研发,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研发成果优先参与科技进步奖等奖项评价。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各类示范工程,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飞天奖”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奖项评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产品,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的其他省市优秀装配式建筑企业,积极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的部品部件及建材产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
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提高建筑信息模型(BIM)、智能化技术应用水平,在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等环节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多表合一远程计量、建筑能耗监测等技术,提升装配式建筑各阶段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建造效率与建设品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五)建立评估督导机制
结合“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对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形成“一月一统计,一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年终总结考评”的评估督导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十四五”和“双碳”目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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